蓝思科技(30043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A股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11/F、12/F.,TAIPINGFINANCETOWER,NO.6001YITIANROAD,SHENZHEN,P.R.CHINA电话(Tel.):(86-755)88265288 传真(Fax.):(86-755)88265537网站(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A股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专字(2026)第027号 致: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信达”)接受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A股股份的(以下简称“本次增持”或者“本次增持计划”)相关事项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A股股份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作如下声明: 1.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二)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根据增持人出具的声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 3 、收购人最近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于2026年4月17日披露的《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计划的公告》,增持主体群欣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周群飞女士、郑俊龙先生分别持有群欣公司97.9013%及2.0987%的股权。 本次增持前,群欣公司直接持有公司288,025,612股A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46%。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根据相关公告,公司于2026年4月17日收到实际控制人周群飞女士、郑俊龙先生所控制的群欣公司的书面通知,其拟于2026年4月17日起6个月内以自有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A股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将根据市场整体变化趋势和公司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周群飞女士、郑俊龙先生及群欣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且该等持股超过30%的状态已连续超过一年。 ??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增持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105,4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未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 ??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述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就本次增持,公司披露了如下公告: 1、2026年4月17日,公司发布《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28),就增持人、增持计划等事项进行披露。 2、2026年4月29日,公司发布《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获得<贷款承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29),就本次增持计划获得融资支持情况进行披露。 3、2026年7月28日,公司发布《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计划实施进展暨增持时间过半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52),就本次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4、2026年9月30日,公司发布《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本公司A股股份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62),就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进行披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l、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2、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述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无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A股股份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忠 蔡亦文 李龙辉 2026年9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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