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珠城科技: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

时间:2026年09月30日 19:31:18 中财网
  CFi.CN讯: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3.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合计不超过5,744,763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施乐芬女士计划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478,73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25%)、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957,46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5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九弘投资计划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436,19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75%)、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872,38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50%)。

4.减持方式: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
5.减持期间: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2026年10月29日-2027年1月28日)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二)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施乐芬女士、九弘投资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如下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施乐芬女士:
“(1)自珠城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珠城科技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珠城科技回购该等股份。

(2)在前述承诺锁定期满后,本人在珠城科技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珠城科技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珠城科技的股份。

(3)珠城科技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4)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承诺。”

九弘投资:
“(1)自珠城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珠城科技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珠城科技回购该等股份。

(2)珠城科技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2.施乐芬女士、九弘投资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如下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若本人/本企业拟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人/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2)若本人/本企业减持发行人的股份,需满足以下前提条件:(1)本次发行时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承诺的锁定期届满;(2)本人如发生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均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3)本人/本企业保证减持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上述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施乐芬女士、九弘投资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三)施乐芬女士、九弘投资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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