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云中马(603130):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6年09月30日 18:12:16 中财网
原标题:云中马: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130 证券简称:云中马 公告编号:2026-060
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本次担保金额实际为其提供的担 保余额(不含本次 担保金额)是否在前期 预计额度内本次担保是 否有反担保
丽水云中马贸 易有限公司8,395.92万元60,790.17万元是否
浙江云中马智 造有限公司820.55万元34,426.16万元是否
?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0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164,670.00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115.93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无
注:1.担保总额,包含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2.上表中的担保金额为公司实际提供的对外担保余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1.2025年9月,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牵头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代理行)以及贷款人签订《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云中马智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中马智造”)在融资文件项下的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贷款合同项下本金人民币80,000.00万元及利息等费用,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任何及/或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上述《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保证合同》项下,2026年9月1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820.55万元,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2.2026年8月,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丽水云中马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中马贸易”)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云中马贸易在自2026年8月6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止的期间内所订立的一系列综合授信等业务项下具体合同所形成债权本金,担保的主债权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

在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2026年9月8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1,840.00万元,2026年9月9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2,729.81万元,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3.2026年1月,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云中马贸易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6,000.00万元整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26年1月20日至2027年1月20日。

在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2026年9月16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
2,896.11万元,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4.2026年1月,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对云中马贸易在自2026年1月9日起至2029年1月9日止的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等费用之和。

在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2026年9月17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930.00万元,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年3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6年4月9日
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 18 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以上担保事项在股东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之内,无需再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丽水云中马贸易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法人
被担保人名称丽水云中马贸易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 司持股情况全资子公司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法定代表人叶福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MA2E1E0U21  
成立时间2019年5月24日  
注册地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望松街道丽安环路2号办公大楼 3楼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革基布、人造革贝斯委外加工、销售。货物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项目2026年6月30日 /2026年1-6月 (未经审计)2025年12月31日 /2025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132,860.91114,311.47
 负债总额118,489.4299,763.60
 资产净额14,371.4814,547.87
 营业收入124,274.80261,348.93
 净利润-176.39575.37
(二)浙江云中马智造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法人
被担保人名称浙江云中马智造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 司持股情况全资子公司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法定代表人叶福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MAE2ACE86U
成立时间2024年9月27日
注册地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望松街道万邦路2号办公大楼一 楼
注册资本35,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针纺织品 销售;面料纺织加工;面料印染加工;家用纺织制成品 制造;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 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生物基材料制造;合成 纤维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合成纤维制造;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纺纱加工;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项目2026年6月30日 /2026年1-6月 (未经审计)2025年12月31日 /2025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55,576.4627,322.71
 负债总额39,080.7122,696.30
 资产净额16,495.754,626.40
 营业收入1,115.203,334.33
 净利润-1,130.66-356.06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保证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牵头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代理人)以及贷款人签订《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主债权种类、金额及期限: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各贷款人依据贷款合同承诺发放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捌亿元整的贷款资金,以及借款人(云中马智造)在有关融资文件项下应付各银团成员行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主债权的履行期限依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之约定。

2.保证范围:贷款合同项下本金80,000.0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任何及/或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根据融资文件约定,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二)公司(保证人)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债权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主债权: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丽水云中马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自2026年8月6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所订立的一系列(含一种或数种的联合)综合授信、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业务项下具体合同(以下均简称为“主合同”)所形成债权本金(包括借款本金、贴现款、垫款等)。本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债权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2.保证范围:(1)本合同所述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与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证手续费、信用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托收手续费、风险承担费);债权及/或担保物权实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担保物处置费、公告费、过户费、差旅费等)以及债务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2)保证担保的范围若超出本合同规定的最高主债权限额,保证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划分为数部分(如分期提款),且各部分的债务履行期不相同,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因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提前收回债权的,保证人应当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三)公司(保证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债权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范围: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亿陆仟万元整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2.保证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四)公司(保证人)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债权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担保的债权:(1)公司在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云中马贸易)在2026年1月9日至2029年1月9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2)公司在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2.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是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具有稳定的控制权,能够充分了解其经营情况,决策及投资、融资等重大事项,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董事会意见
2026年3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以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事项是在综合考虑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做出的,有利于公司的稳定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且公司全资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164,67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5.93%,且全部是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其中公司对外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为104,432.80万元(包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3.52%;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不存在向全资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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