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通利(001393):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001393 证券简称:维通利 公告编号:2026-042 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98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233.3334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0.3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9,368.6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6,699.11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2,669.56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5月12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同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133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相关全资子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进行了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前期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详见公司2026年6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因资金管理需求,依据有关授权,公司于近日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及相关全资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及资金储存情况如下:
(一)协议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方一”)、无锡维通利电气有限公司(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合称“甲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简称“乙方”)、中泰证券(简称“丙方”),上述四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6041110001731188,截至2026年9月23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无锡维通利生产基地智能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秀娟、汪志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乙方不得以要求甲方履行担保责任、追索甲方或第三方贷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为由,违反本协议自行划扣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内资金。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乙方违反前述约定自行划扣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内资金的,应当立即通知甲方、丙方,向甲方、丙方提供划扣的交易明细,并于划扣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被划扣资金全额退还至甲方募集资金专户。乙方逾期未全额退还的,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全额追索,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乙方请求支付自划扣之日至资金全额归还之日的资金占用费。 甲方、乙方后续签订的债务协议、补充协议或者备忘录等,约定乙方有权划扣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内资金并与本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款约定为准,不再发生变更效力。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8年12月31日解除。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协议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方一”)、无锡维通利新能源电气有限公司(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合称“甲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简称“乙方”)、中泰证券(简称“丙方”),上述四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6041110001735114,截至2026年9月23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无锡新能源生产基地智能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秀娟、汪志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乙方不得以要求甲方履行担保责任、追索甲方或第三方贷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为由,违反本协议自行划扣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内资金。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乙方违反前述约定自行划扣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内资金的,应当立即通知甲方、丙方,向甲方、丙方提供划扣的交易明细,并于划扣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被划扣资金全额退还至甲方募集资金专户。乙方逾期未全额退还的,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全额追索,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乙方请求支付自划扣之日至资金全额归还之日的资金占用费。 甲方、乙方后续签订的债务协议、补充协议或者备忘录等,约定乙方有权划扣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内资金并与本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款约定为准,不再发生变更效力。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8年12月31日解除。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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