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建股份(600853):龙建股份舆情管理工作制度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正确 把握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 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含自媒体、短视频)等媒体 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或可能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 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 成股价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权属企业(包括分公司、 事业部、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其中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统称为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 快速反应、尊重事实、协同应对的工作机制。舆情处置应当 坚持统一对外口径原则,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 对外接受采访、发布信息。 第五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 称舆情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和董事会 秘书、职工董事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班子成员及相关 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舆情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 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 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 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 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 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部门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信息沟通工作; (五)聘请中介机构(舆情公关)协助公司处理重大舆 情事宜; (六)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七)舆情事件处置结束后,组织开展事件复盘评估工 作。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舆情工作的归口管理部 门,会商党委工作部统筹舆情信息监测、管理和上报工作, 并根据舆情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一)依托公司舆情监测体系并牵头组织监控公司相关 舆情,及时发现线索;舆情高发期或特殊敏感期,应加强监 测频次; (二)对可能引发重大舆情的突发事件、热点敏感问题, 及时搜集掌握、分析有关信息,评估对资本市场形象、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影响,做好应对准备; (三)组织研判各类舆情信息,将应对建议及时报告董 事会秘书,并具体落实舆情领导小组的相关决策部署; (四)统筹协调回复监管机构问询及投资者交流。 第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 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所属业务领域或本单位的舆情信息的收集、 整理、上报工作; (二)设立舆情信息联络人,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党 委工作部通报发现的舆情情况、潜在风险,提供相关文件、 资料,保证所提供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充分; (三)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党委工作部进行回复内 容的口径拟定、文件起草和保密审查; (四)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 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 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公司舆情信息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两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 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致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 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一条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 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 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 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 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 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 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 应积极面对、主动承担,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稳妥处理、暂 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有效化解: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 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切实化解负面舆情,维护公司形象及 全体股东利益。 第十二条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各职能 部门及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汇 报。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 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领导小组组长 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外,还应 当向舆情领导小组报告,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舆情信息的处置: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领导小组组长 和副组长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时,舆情领导小 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领导小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 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同步开展实时 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领导小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 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掌握舆情传播范围, 拟定应急预案; 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 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 E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 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客观传达公司信息, 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误读误判, 防止事态扩大; 4.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在舆情信息可能 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个 人或机构,必要时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 关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舆情事件处置终结后,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形成舆情处 置复盘报告,记录事件起因、处置过程、存在不足及改进措 施,相关资料归档留存。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 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 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 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 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公司及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 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或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 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 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照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自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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