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信息(600271):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与原则 第三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争取获得投资者的认同与支 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 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 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规定,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和行业分析师; (三)新闻媒体和其他相关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机构; (五)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 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 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 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 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 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 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 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 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 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 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 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 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 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 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 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 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 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 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 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 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 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 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 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 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 应。 第一节股东会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 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 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 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 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节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七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 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十八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 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 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 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 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 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 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 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 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 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 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三节公司接受调研 第二十二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 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 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 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 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 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五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 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 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 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 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 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 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 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 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 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 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 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 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 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 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 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八条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 研采访,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 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第四节上证e互动平台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 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 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 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 栏目予以展示。 第三十条公司可以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 证e访谈”,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三十一条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 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 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 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e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 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 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e互动平台申请在更 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 准,不得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 证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 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 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 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 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 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e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 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 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 布”栏目尽快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 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 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四条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要负责人。 资产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实施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五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六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 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 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积极参加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建立健 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 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 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公司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 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 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 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3年。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原《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步 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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