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创数据(300857):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原标题:协创数据: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简称:协创数据 证券代码:300857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〇二六年九月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特别提示 一、《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由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创数据”“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协创数据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获得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激励对象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上述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89.36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48,936.3040万股的1.0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91.49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48,936.3040万股的0.8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00%;预留97.87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48,936.3040万股的0.2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0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92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心业务/技术人员,不包括协创数据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24.82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三期归属,各期归属的比例分别为30%、30%、40%;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两期归属,各期归属的比例分别为50%、50%。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协创数据承诺:本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协创数据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十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十六、本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设置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和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目录 声明..................................................................1特别提示..............................................................2第一章释义...........................................................6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7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8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9第五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11第六章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12第七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13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15第九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16第十章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3第十一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26第十二章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归属及变更、终止程序..................29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32第十四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35第十五章附则........................................................39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本激励计划。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薪酬委员会应当就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提出建议,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报公司股东会审批,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薪酬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薪酬委员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变更的,薪酬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薪酬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委员会核实确定激励对象名单。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相符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92人,占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员工总数1,775人的5.18%,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协创数据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公司分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同时,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包含1名外籍员工。该名外籍员工是公司的领导核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企业发展战略等重大决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本次对外籍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将有助于带领公司向更长远的目标发展,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也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的长远利益。因此,本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计划将公司外籍员工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薪酬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薪酬委员会核实。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五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89.36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48,936.3040万股的1.0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91.49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48,936.3040万股的0.8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00%;预留97.87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48,936.3040万股的0.2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0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相关说明 (一)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00%。激励对象不符合授予条件而被取消激励对象资格或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 (二)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薪酬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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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另有豁免的除外。 (三)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24.82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24.82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123.43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124.82元。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九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达成其一即可。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结果为根据公司相关绩效考核规定由其所在部门或业务单元对其个人绩效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分为S/A/B/C/D共五档,相对应的归属比例如下:
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业务单元层面归属比例(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Z)。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所处的智能算力与数据存储行业正处于人工智能产业高速发展的战略机遇期,AI训练与推理需求持续井喷带动 GPU算力集群建设、高速光互联及企业级存储市场快速扩容,公司智能算力产品及服务、服务器及周边再制造业务已成为业绩增长的核心引擎,数据存储业务亦受益于行业"量价齐升、结构高端化"趋势,具身智能、AI眼镜等新兴终端方向为公司"算力底座+云端服务+智能终端"三位一AI 体布局提供了更广阔的成长空间。与此同时,公司正由消费电子制造向 算力基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础设施服务商转型,智算中心建设与算力设备采购具有资本投入规模大、回收周期长的特点,公司资产负债规模与财务费用相应快速上升,折旧摊销与利息支出的刚性压力显著增加;同时面临GPU等核心部件迭代加速、算力租赁价格与设备利用率波动、上游存储芯片供应及价格波动、行业竞争加剧等多重挑战,对公司战略执行、精细化管理、技术研发与订单交付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公司亟需进一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将股东、公司与核心团队利益深度绑定,确保在上述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市场环境中持续提升核心竞争力,推动公司长期战略目标的实现。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并保持综合竞争力,公司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面。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业务单元层面、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全面并且准确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业务单元及激励对象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业务单元及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选用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合理性说明具体如下:(一)选用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合理性说明1、营业收入是衡量公司经营战略是否落地的重要指标 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规模、市场占有能力和成长性的核心指标,直接反映公司主营业务扩张成果。公司正处于业务高速扩张期,2023年至2025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约62.08%,业务由传统数据存储与智能终端向智能算力、服务器再制造等高成长领域持续延伸。将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考核指标,能够引导激励对象聚焦主业规模扩张、巩固并提升市场份额,与公司“算—连—存”一体化战略及向AI算力基础设施核心厂商迈进的发展目标高度一致。营业收入增长率以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为计算依据,指标客观、公开、清晰透明,数据可验证、可追溯,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规定,同时延续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考核指标的设置思路,保持了考核体系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2、本次激励计划营业收入增长率分档考核,梯度设置合理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本次激励计划以2025年经审计营业收入为基数,分年度设置营业收入增长率触发值、中间值和目标值,分档考核设计具有充分的挑战性,亦具备坚实的实现基础:其一,公司2026年上半年已实现营业收入125.23亿元,同比增长153.29%,已超过2025年全年水平,为全年营业收入目标的达成奠定了坚实基础;其二,行业景气方面,全球及国内智能算力需求持续旺盛,算力租赁市场进入新一轮涨价周期,公司已在北京、上海、乌兰察布、廊坊、广州、深圳、宁波等多地部署并运营算力中心,算力集群逐步由建设期进入交付期和计费期,收入增长具备明确的行业支撑;其三,项目与产能方面,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80亿元,其中“协创数据智算中心建设项目”总投资49.30亿元、拟投入募集资金46.86亿元、建设周期12个月,将快速扩充智能算力服务供给规模,“数据存储拓展升级扩产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18.14亿元,将扩大企业级SSD、内存条等高端产品产能并向上游封测环节延伸,为后续年度收入增长提供产能保障;其四,2026年4月,公司以5.10亿元增资取得光为科技51%股权,切入光芯片、光模块领域,进一步拓宽收入来源。综合来看,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值既具有较高挑战性,又具备与公司经营实际、行业趋势和产能规划相匹配的实现基础。 本次激励计划各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设置三档考核目标,分别对应不同的公司层面归属比例。触发值系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最低门槛,中间值为中性目标,目标值为卓越目标,激励力度随业绩完成程度逐级提升。梯度设置避免了考核目标“一刀切”,使激励与约束相平衡:完成触发值即可获得部分归属,达到中间值、目标值可相应获得更高归属比例,有利于在保障计划约束力的同时,充分调动激励对象追求卓越业绩的积极性。 (二)选用净利润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合理性说明 1、净利润是衡量公司盈利质量的重要指标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是反映公司盈利能力、经营质量和股东回报的核心指标,直接关系上市公司股东的切身利益。公司正处于重资产、高投入的扩张阶段,2025年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36.85亿元,主要用于算力基础设施等资本性投入。在此背景下,若仅考核收入规模指标,可能诱导“重规模、轻效益”的经营倾向。将净利润增长率纳入考核,能够引导激励对象在扩张收入的同时同步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注重毛利率提升、费用管控和盈利质量改善,确保规模扩张与效益增长并重,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净利润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指标客观、透明、可验证,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2023年至2025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约101.39%,盈利增长持续快于收入增长,表明公司具备规模扩张与盈利提升并行实现的能力,为高净利润考核目标提供了历史业绩支撑。 2 、本次激励计划净利润增长率分档考核,梯度设置合理 本次激励计划以2025年归母净利润11.64亿元为基数,分年度设置触发值、中间值和目标值。其中,2026年上半年已实现归母净利润18.38亿元,同比增长325.51%,约为2025年全年水平的1.58倍,全年目标达成具备明确的业绩支撑;2027年、2028年目标对应增速中枢较2026年有所回落并趋于平稳,与公司业务由高速投入期向稳定放量期过渡的节奏相匹配,并与公司历史复合增速水平及市场对公司盈利增长的普遍预期方向相衔接。此外,在考核口径上,净利润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避免激励成本对考核结果的干扰,使考核结果更真实地反映公司经营成果。 同时,净利润增长率各年度设置触发值、中间值、目标值三档考核目标,与营业收入增长率考核安排相衔接,共同构成“规模与效益并重”的梯度考核体系,具体归属比例的确定方式与前述营业收入增长率考核一致。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同时设置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两项指标,二者互为补充、各有侧重:营业收入增长率侧重考核公司经营规模扩张和市场地位提升,体现“做大”;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侧重考核公司盈利能力和股东回报,体现“做强”。 两项指标组合设置,能够引导激励对象在追求收入规模增长的同时同步关注盈利质量,防止片面追求规模而忽视效益,实现公司发展与股东利益的统一。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考核体系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章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1+n) 0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0 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缩股 Q=Q×n 0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协创数据股票缩0 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为配股0 1 2 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不作调整。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1+n)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0 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缩股 P=P÷n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协创数据股票缩为n股0 股票);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为配股价格;0 1 2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V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0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作调整。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一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案例解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参照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计量。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予日 由于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尚不能归属,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参照《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授予日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斯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Model)确定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二)归属日前 公司在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各期的归属比例将取得的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三)可归属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四)归属日 在归属日,如果达到归属条件,可以归属,结转归属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归属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三)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四)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二章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归属及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薪酬委员会应当就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提出建议,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薪酬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四)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薪酬委员会意见。 (六)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七)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八)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九)公司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首次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作废失效等事宜。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薪酬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薪酬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三)公司于授予日向激励对象发出限制性股票授予通知(如有)。 (四)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五)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情况制作本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六)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七)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一)在归属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归属条件。薪酬委员会需就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成就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并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归属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需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的激励对象视为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登记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三)激励对象可对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薪酬委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薪酬委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变更方案应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提前归属和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薪酬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归属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四)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五)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六)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得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登记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五)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登记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事宜,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六)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承诺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九)如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的,应当在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相关工作;如果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并在离职后2年内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工作的,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将其因本激励计划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并承担与其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确定对员工的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四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之日后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三)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后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 、若激励对象担任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职务,则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归属,并作废失效。 3 、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因限制性股票归属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归属,并作废失效。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离职 1 、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能归属,并作废失效。(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