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大海天(920288):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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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9月29日 21:57:17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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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华大海天:杭州 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920288 证券简称: 华大海天 公告编号:2026-069
杭州 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结果的公告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
杭州 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大海天”、“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 2026年 9月 26日行使完毕。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具体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操作的获授权主承销商(以下简称“获授权主承销商”)。
华大海天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0个自然日内,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获授权主承销商,未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本次发行的股票。公司按照本次发行价格 12.57元/股,在初始发行规模 1,788.00万股的基础上新增发行股票数量 268.20万股,由此发行总股数扩大至 2,056.20万股,发行人发行后的总股本增加至 7,556.20万股,发行总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7.21%。
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合法、合规,符合相关的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已实现预期效果。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司于 2026年 9月 29日在北交所网站(http://www.bse.cn/)披露的《杭州 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6-068)。
二、超额配售股票和资金交付情况
华大海天于 2026年 8月 28日在北交所上市。公司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延期交付的 268.20万股股票,已于 2026年 9月 29日登记于 中信建投基金-共赢 98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的股票账户名下,以上延期交付的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均为 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2026年 8月 28日)起开始计算。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公司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股数为 2,056.20万股,其中:向战略投资者配售 268.20万股,约占本次最终发行股数的 13.04%,向网上投资者配售 1,788.00万股,约占本次最终发行股数的 86.96%。
2026年 9月 28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股票所对应的募集资金划付给公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6年 9月 28日出具了天健验〔2026〕345号《验资报告》。
三、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公司股份变动及锁定期情况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公司主要股东持股结构变化及锁定期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 本次发行后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
前) | | 本次发行后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
权) |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 持股数量
(股) | 占比 | 持股数量
(股) | 占比 | 持股数量
(股) | 占比 | | | | 一、限售流通股 | | | | | | | | | | 林贤福 | 20,203,000 | 36.7327% | 20,203,000 | 27.7209% | 20,203,000 | 26.7370% | 1-1、本人对公司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1-2、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
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1-3、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1-4、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承诺函第三条项下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1-5、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
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
权除息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1-6、遵守本承诺函第一、二、三、四、五条项下锁定期要求的前提下,本人在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
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目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及
将来新增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1-7、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6个月
内,本人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2个月内,本人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
份。若本人存在其他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
份。
1-8、本人在减持股份时,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 | 控股股
东、实际
控制人、
董事长、
总经理 | | 吕德水 | 14,883,772 | 27.0614% | 14,883,772 | 20.4223% | 14,883,772 | 19.6974% | | | | | | | | | | | | 控股股
东、实际
控制人、
董事、副
总经理 |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 本次发行后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
前) | | 本次发行后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
权) | | 限售期限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如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股份的,本人将
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1-9、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
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
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
份锁定、减持等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1-10、若上述锁定、减持等内容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同意根据证
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1-11、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1-12、本人违反本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2-1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承
诺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24个月;
2-2、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
前项基础上延长承诺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个月;
2-3、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
前项基础上延长承诺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个月。
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
有的股份。
承诺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承诺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
所有。如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
责任。 | 备注 | | | 持股数量
(股) | 占比 | 持股数量
(股) | 占比 | 持股数量
(股) | 占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 本次发行后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
前) | | 本次发行后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
权) |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 持股数量
(股) | 占比 | 持股数量
(股) | 占比 | 持股数量
(股) | 占比 | | | | 宜启新(杭
州)企业管
理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
合伙) | 5,500,000 | 10.0000% | 5,500,000 | 7.5467% | 5,500,000 | 7.2788% | 1-1、本企业对公司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1-2、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
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票。
1-3、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间接持有
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1-4、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承诺函第三条项下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1-5、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
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
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1-6、若本企业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企业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
份。
1-7、本企业在减持股份时,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并履
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8、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
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规
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
股份锁定、减持等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1-9、若上述锁定、减持等内容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企业同意根据
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1-10、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合伙
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减持另有要求,或者合伙人另外作出股份锁定、减持承 | 公司持股
10%以上的
股东以及
控股股
东、实际
控制人的
一致行动
人 |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 本次发行后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
前) | | 本次发行后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
权) |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 持股数量
(股) | 占比 | 持股数量
(股) | 占比 | 持股数量
(股) | 占比 | | | | | | | | | | | 诺的,则在相关限制期间内,本企业不为其办理退伙或财产份额的转让手续,亦不为其
办理出售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请求。
1-11、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企业未履
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2-1、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
承诺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24个月;
2-2、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
前项基础上延长承诺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个月;
2-3、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
前项基础上延长承诺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个月。
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
有的股份。
承诺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承诺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
所有。如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
责任。 | | | 陈志春 | 4,272,000 | 7.7673% | 4,272,000 | 5.8617% | 4,272,000 | 5.6536% | 1、本人对公司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
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3、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4、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承诺函第三条项下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 董事 |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 本次发行后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
前) | | 本次发行后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
权) |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 持股数量
(股) | 占比 | 持股数量
(股) | 占比 | 持股数量
(股) | 占比 | | | | | | | | | | |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5、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公司股票
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
权除息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6、遵守本承诺函第一、二、三、四、五条项下锁定期要求的前提下,本人在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目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及将
来新增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7、若本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8、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
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
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份
锁定、减持等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9、若上述锁定、减持等内容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同意根据证券
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
10、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11、本人违反本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 | | 杭州荷塘创 | 1,500,000 | 2.7273% | 1,500,000 | 2.0582% | 1,500,000 | 1.9851%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 | 自愿限售 |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 本次发行后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
前) | | 本次发行后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
权) |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 持股数量
(股) | 占比 | 持股数量
(股) | 占比 | 持股数量
(股) | 占比 | | | | 新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
(有限合
伙) | | | | | | | 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
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
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
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锁
定、减持等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3、若上述锁定、减持等内容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企业同意根据证
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4、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
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林春梅 | 1,483,328 | 2.6970% | 1,483,328 | 2.0353% | 1,483,328 | 1.9631% | 1-1、本人对公司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1-2、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
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1-3、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1-4、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承诺函第三条项下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1-5、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
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
权除息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1-6、若本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1-7、本人在减持股份时,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控股股
东、实际
控制人林
贤福的持
有公司股
份的亲属
及一致行
动人 |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 本次发行后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
前) | | 本次发行后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
权) |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 持股数量
(股) | 占比 | 持股数量
(股) | 占比 | 持股数量
(股) | 占比 | | | | | | | | | | | 1-8、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
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
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
份锁定、减持等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1-9、若上述锁定、减持等内容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同意根据证
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1-10、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1-11、本人违反本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2-1、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
承诺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24个月;
2-2、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
前项基础上延长承诺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个月;
2-3、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
前项基础上延长承诺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个月。
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
有的股份。
承诺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承诺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
所有。如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
责任。 | | | 吴起 | 1,453,672 | 2.6430% | 1,453,672 | 1.9946% | 1,453,672 | 1.9238%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
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
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锁 | 自愿限售 |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 本次发行后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
前) | | 本次发行后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
权) |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 持股数量
(股) | 占比 | 持股数量
(股) | 占比 | 持股数量
(股) | 占比 | | | | | | | | | | | 定、减持等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3、若上述锁定、减持等内容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同意根据证券
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
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
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桐庐浙富桐
君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
伙) | 1,420,000 | 2.5818% | 1,420,000 | 1.9484% | 1,420,000 | 1.8793%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
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
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
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锁
定、减持等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3、若上述锁定、减持等内容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企业同意根据证
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4、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
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自愿限售 | | 张家港国弘
纪元投资合
伙企业(有
限合伙) | 1,300,000 | 2.3636% | 1,300,000 | 1.7838% | 1,300,000 | 1.7204% | | | | | | | | | | | | 自愿限售 | | 蔡碧瑜 | 1,068,000 | 1.9418% | 1,068,000 | 1.4654% | 1,068,000 | 1.4134% | 1-1、本人对公司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1-2、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
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1-3、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1-4、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 控股股
东、实际
控制人吕
德水的持
有公司股
份的亲属
及一致行
动人 |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 本次发行后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
前) | | 本次发行后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
权) |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 持股数量
(股) | 占比 | 持股数量
(股) | 占比 | 持股数量
(股) | 占比 | | | | | | | | | | | 价,本承诺函第三条项下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1-5、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
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
权除息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1-6、若本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1-7、本人在减持股份时,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8、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
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
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
份锁定、减持等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1-9、若上述锁定、减持等内容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同意根据证
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1-10、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1-11、本人违反本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2-1、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
承诺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24个月;
2-2、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
前项基础上延长承诺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个月;
2-3、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 | |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 本次发行后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
前) | | 本次发行后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
权) |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 持股数量
(股) | 占比 | 持股数量
(股) | 占比 | 持股数量
(股) | 占比 | | | | | | | | | | | 前项基础上延长承诺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个月。
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
有的股份。
承诺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承诺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
所有。如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
责任。 | | | 嘉兴嘉沁股
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
合伙) | 780,000 | 1.4182% | 780,000 | 1.0703% | 780,000 | 1.0323%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
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
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
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锁
定、减持等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3、若上述锁定、减持等内容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企业同意根据证
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4、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
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自愿限售 | | 吴雄彪 | 771,328 | 1.4024% | 771,328 | 1.0584% | 771,328 | 1.0208% | 1-1、本人对公司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1-2、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
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1-3、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1-4、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 控股股
东、实际
控制人林
贤福的持
有公司股
份的亲属
及一致行
动人 |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 本次发行后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
前) | | 本次发行后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
权) |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 持股数量
(股) | 占比 | 持股数量
(股) | 占比 | 持股数量
(股) | 占比 | | | | | | | | | | | 价,本承诺函第三条项下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1-5、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
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
权除息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1-6、若本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1-7、本人在减持股份时,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8、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
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
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
份锁定、减持等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1-9、若上述锁定、减持等内容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同意根据证
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1-10、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1-11、本人违反本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2-1、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
承诺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24个月;
2-2、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
前项基础上延长承诺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个月;
2-3、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 | |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 本次发行后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
前) | | 本次发行后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
权) |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 持股数量
(股) | 占比 | 持股数量
(股) | 占比 | 持股数量
(股) | 占比 | | | | | | | | | | | 前项基础上延长承诺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个月。
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
有的股份。
承诺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承诺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
所有。如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
责任。 | | | 付玉芳 | 364,900 | 0.6635% | 364,900 | 0.5007% | 364,900 | 0.4829% | 本人承诺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
日,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2025年 6月,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人所持股
票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了股票限售。
本人就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发行人已限售股份,自发行人成功上市之日起 1个月(31个
自然日,自上市后次日开始计算)不解除限售,或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减持、对外出
售。 | 自愿限售 | | 中信建投基
金 -共赢 98
号员工参与
战略配售集
合资产管理
计划 | - | - | - | - | 1,788,000 | 2.3663% | 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个月 | 本次发行
的战略配
售对象 | | 中信建投投
资有限公司 | - | - | - | - | 894,000 | 1.1831% | | | | 小计 | 55,000,000 | 100.0000% | 55,000,000 | 75.4665% | 57,682,000 | 76.3373% | -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 | | | | | | | 小计 | - | - | 17,880,000 | 24.5335% | 17,880,000 | 23.6627% | - | - | | 合计 | 55,000,000 | 100.0000% | 72,880,000 | 100.0000% | 75,562,000 | 100.0000% | - | - |
注: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未考虑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包括
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特此公告。
杭州 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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