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科精技(001319):股东会议事规则(2026年9月)
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三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 第五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股东会不得将法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行使。 第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公司对外担保(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除外)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第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点。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方式或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和表决。 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方式的,将设置会场。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会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将在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详细参与方式,股东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当由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七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并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前述情形,进而认定股东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召集人根据规定需要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者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存在股东需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情况。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会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不得变更,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应符合前述间隔要求。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在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五)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是否存在相关规定要求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五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会,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二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分别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的有效期限和签发日期; (五)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九条公司有权对书面委托书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书面委托书有权不予认可和接受。 第三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并载明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或股东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股东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章 股东会的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三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七条会议在董事长或其他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逐项顺序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逐项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提案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逐项表决的方式。股东会应给予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十八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 第三十九条大会应保障股东行使发言权。一般情况下,拟发言股东应于会议召开半小时前到会议秘书处登记,由秘书处视股东拟发言情况,安排发言的时间及顺序;如会前未登记的临时发言,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发言股东较多或不能确定先后顺序时,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拟发言的股东到大会秘书处补充办理发言登记手续,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发言。股东应针对议案讨论的内容发言,发言要求言简意赅。股东违反以上规定,扰乱大会秩序时,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其发言。 第四十条对股东提出的问题,由会议主持人或主持人指定的人员答复或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但应向提问者说明理由:(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按交易类型累计计算的购买、出售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券品种,依法可以由董事会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的除外;(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本公司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本规则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第(十)项主动撤回上市所述事项,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由董事会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发行股份,导致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相应修改公司章程有关记载事项,无须再由股东会表决;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发行股份的,应当依法经股东会决议。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股东是否构成关联股东及是否需要回避表决进行核查。 如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关联股东,并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完成相关核查工作,在股东会通知中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公司全体股东均与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全体股东不予回避,股东会照常进行,但所审议的事项应经全部股东所持表决权表决通过。 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致使股东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并因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六条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并按照公司章程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实行累积投票制。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除前述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的情形外,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开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股东会的监票人和计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四十七条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非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三)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四)公司未设置提名委员会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候选人遴选、任职资格审查等相关职责。董事会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后,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股东依法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对其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公司未设置提名委员会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行相应的任职资格审查职责。符合任职资格及提名程序要求的,由董事会依法提交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报送审核程序。 第四十八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在进行表决时,会议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对列入议程的提案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个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三条公司负责制作股东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一)股东会届次; (二)股东姓名; (三)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四)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五)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指示; (六)股东/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亲笔签名,代理人签名应注明“某某代某某股东表决”; (七)其他需注明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表决票应在股东签到时由股东会秘书处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股东,并在表决完后由股东会秘书处指定人员负责收回。 第五十五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 股东会记录 第六十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六十二条对股东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根据情况进行公证。 第八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和责权分工责成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承办。 第六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负责组织执行股东会决议事项。 第六十六条公司向股东披露信息主要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指定的对外发言人。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六十八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9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