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利谱(002876):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42、41、31DE、2403、2405电话(Tel):+8675583515666 传真(Fax):+8675583515333/83515090 网址(Website):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GLG/SZ/A5818/FY/2026-1020 致: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通过,公司决定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2.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9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9月29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9月29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2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第二工业区同富一路5号第1-9栋。 4.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张建军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3,206,1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9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6人,代表股份11,777,1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30%;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8人,代表股份44,983,3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696%。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6人,代表股份11,777,1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30%;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6人,代表股份11,777,1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3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2.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090,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12%;反对484,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50%;弃权1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0.2238% 股份总数的 。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1,192,4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352%;反对484,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57%;弃权1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91%。 关联股东阮志毅已回避表决。 (二)《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4,090,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12%;反对484,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50%;弃权1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8%。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1,192,4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352%;反对484,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57%;弃权1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91%。 关联股东阮志毅已回避表决。 (三)《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44,190,533 表决结果: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50%;反对484,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1,292,4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843%;反对484,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阮志毅已回避表决。 (四)《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971,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9%;反对9,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1,764,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3%;反对9,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0.0799% 2,800 0 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8%。 (五)《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970,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2%;反对12,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1,764,6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8%;反对12,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马卓檀 唐都远 _______________ 赖丹琦 2026年9月29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