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ST棕榈(002431):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431 证券简称:ST棕榈 公告编号:2026-132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2月25日对外披露《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6),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宜,广东国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国沅”)向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及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梅州市梅县区棕沅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州棕沅”),案号为(2026)粤1403民初427号、(2026)粤1403民初428号、(2026)粤1403民初430号,涉案金额合计11,334.68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6)。 2026年9月11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6)粤1403民初427号之三),法院裁定准许原告广东国沅撤回对本公司的起诉。 梅州棕沅收到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粤1403民初427号、(2026)粤1403民初428号、(2026)粤1403民初430号三个案件的《民事判决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9月1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121)。 二、梅州棕沅提起及收到《民事上诉状》暨进展情况 近日,梅州棕沅、广东国沅均因不服一审相关判决,各自依法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梅州中院”)提出上诉,双方上诉情况如下:(一)(2026)粤1403民初427号案件 1、梅州棕沅不服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粤1403民初427号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违约金的承担主体事实错误,已依法向梅州中院提出上诉。 梅州棕沅上诉请求: (1)撤销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2026)粤1403民初4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违约金部分,即撤销“违约金2,781,850.15元(暂计至2026年8月31日,2026年9月1日起的违约金,以实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35%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2、广东国沅不服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粤1403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一审判决对违约金的认定存在错误,已依法向梅州中院提出上诉。公司于2026年9月28日收到法院送达的广东国沅《民事上诉状》。 广东国沅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梅县区人民法院(2026)粤1403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关于违约金的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8,469,510.88元(自2022年6月14日起,按每日合同总价万分之二计算,暂计至2025年12月5日,后续按每日合同总价万分之二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二)(2026)粤1403民初428号案件 1、梅州棕沅不服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粤1403民初428号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违约金的承担主体事实错误,已依法向梅州中院提出上诉。 梅州棕沅上诉请求: (1)撤销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2026)粤1403民初4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违约金部分,即撤销“违约金201,204.07元(暂计至2026年8月31日,自2026年9月1日起的违约金,以实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1%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2、广东国沅不服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粤1403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一审判决对违约金的认定存在错误,已依法向梅州中院提出上诉。公司于2026年9月28日收到法院送达的广东国沅《民事上诉状》。 广东国沅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梅县区人民法院(2026)粤1403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关于违约金的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432,959.49元(自2022年6月14日起,按每日合同总价万分之二计算,暂计至2025年12月5日,后续按每日合同总价万分之二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三)(2026)粤1403民初430号案件 1、梅州棕沅不服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粤1403民初430号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违约金的承担主体事实错误,已依法向梅州中院提出上诉。 梅州棕沅上诉请求: (1)撤销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2026)粤1403民初4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违约金部分,即撤销“违约金323,085.60元(暂计至2026年8月31日,2026年9月1日起的违约金,以实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1%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2、广东国沅不服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粤1403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一审判决对违约金的认定存在错误,已依法向梅州中院提出上诉。公司于2026年9月28日收到法院送达的广东国沅《民事上诉状》。 广东国沅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梅县区人民法院(2026)粤1403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关于违约金的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289,349元(自2022年6月14日起,按每日合同总价万分之二计算,暂计至2025年12月5日,后续按每日合同总价万分之二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案件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诉讼案件在一审判决送达后,梅州棕沅、广东国沅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均已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梅州中院提出上诉;该案件一审判决未生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及梅州棕沅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最终审理结果以及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 1、梅州棕沅《民事上诉状》; 2、广东国沅《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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