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淼科技(688350):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3月修订)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四)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六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第七条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金额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为准。 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依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与岗位责任,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确定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等;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和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法定职权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等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确定。 (一)基本工资:即月度工资标准,根据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固定指标给定,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 (二)绩效工资:以月度及年度绩效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月度及年度业绩完成情况核定。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公司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情况,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薪酬确定依据以及实际支付情况;披露每一位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从公司获得的税前薪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和各项保险费、公积金、年金以及其他形式从公司获得的报酬)、考核依据和完成情况、递延支付安排(如有)、止付追索情况等(如有),并说明是否在公司关联方获取报酬;披露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薪酬金额。 第三章薪酬调整及追索扣回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但是,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公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程序: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的经营成果及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及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并按照《公司章程》履行审议程序后实施。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追索扣回程序。 具体追索扣回的金额及比例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情况、重大不良影响的严重程度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弥补应对措施的主动性及有效性因素综合评估。 第十四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六条若公司最终决定启动追索扣回程序,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审计部牵头负责具体追索扣回事宜,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追溯至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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