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美菱(00052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时间:2026年04月03日 16:01:14 中财网
原标题:长虹美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
一步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且在公司领
取薪酬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责、权、利对等统一原则,薪酬标准符合公司行
业、规模与业绩,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二)业绩联动原则:薪酬标准与业绩考核相挂钩,薪
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
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
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目标
相协调。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组织实施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绩效考评,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
露。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
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
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公司人事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配合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
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七条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固定津贴制,津贴标准
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除此之外不再享受公司其他报酬、
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由基本薪酬、津补贴、绩效薪酬、专项奖励、中长期激励
等收入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
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1.基本薪酬按照担任的具体工作职务,根据岗位职责、
工作能力、从业经验、公司职工工资水平并结合行业薪酬水
2.津补贴:根据岗位需要及公司制度规定发放。

3.绩效薪酬以公司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经营效益
实现情况和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按
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
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

4.专项奖励是指在公司产品研发、市场开发、资本运作、
管理创新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事件,按公司相关专项事件
方案组织实施。

5.中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视公司
经营情况和相关政策组织实施。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
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公司经审
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
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
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
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从税前薪
酬中扣除个人所得税、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以
及国家规定的应缴纳的其他税费。

第四章薪酬调整
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
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三条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及行业薪酬
水平变动情况、通货膨胀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如公司亏损的,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
符合业绩联动要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
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
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五条公司对属于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人才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不与公司
经营业绩挂钩。

第五章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六条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
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十七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
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如有)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
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
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
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并对相关行为
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
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
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
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亦同。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