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伦药业(002422):独立董事关于2025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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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4月03日 15:28:0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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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科伦药业:独立董事关于2025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川
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5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高金波,于 2021年 6月起担任四川
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5年度任职时间为 2025年 1月 1日至 2025年12月 31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本人 2025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 序号 | 事项 | 自查结果 |
| 1 |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 是□否? |
| 2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否? |
| 3 |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
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否? |
| 4 |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 是□否? |
| 5 |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 是□否? |
| 6 |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主要负责人; | 是□否? |
| 7 |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是□否? |
| 8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是□否? |
| 9 |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 |
经自查,本人在 2025年度不存在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情形。
报告人:高金波
2026年 4月 3日
四川
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5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任世驰,于 2021年 6月起担任四川
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5年度任职时间为 2025年 1月 1日至 2025年12月 31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本人 2025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 序号 | 事项 | 自查结果 |
| 1 |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 是□否? |
| 2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否? |
| 3 |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
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否? |
| 4 |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 是□否? |
| 5 |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 是□否? |
| 6 |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主要负责人; | 是□否? |
| 7 |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是□否? |
| 8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是□否? |
| 9 |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 |
经自查,本人在 2025年度不存在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情形。
报告人:任世驰
2026年 4月 3日
四川
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5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王福清,于 2024年 5月起担任四川
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5年度任职时间为 2025年 1月 1日至 2025年12月 31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本人 2025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 序号 | 事项 | 自查结果 |
| 1 |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 是□否? |
| 2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否? |
| 3 |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
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否? |
| 4 |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 是□否? |
| 5 |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 是□否? |
| 6 |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主要负责人; | 是□否? |
| 7 |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是□否? |
| 8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是□否? |
| 9 |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 |
经自查,本人在 2025年度不存在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情形。
报告人:王福清
2026年 4月 3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