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公用(000685):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山投控)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山公用 股票代码:00068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中山市东区兴中道18号财兴大厦 通讯地址:中山市东区兴中道18号财兴大厦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四月一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山公用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中山公用73,755,567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其股份总数的5%。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目 录...........................................................................................................................3 第一节 释义...............................................................................................................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减持计划..........................................7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8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3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14 第七节 备查文件....................................................................................................15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6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中山市东区兴中道18号财兴大厦 3、法定代表人:方劲松 4、注册资本:281299.3201万元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6459520X 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7、经营范围:对直接持有产权和授权持有产权以及委托管理的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对外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成立日期:2007年08月24日 9、经营期限:2007年08月24日至无固定期限 10、通讯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区兴中道18号财兴大厦 11、邮政编码:528403 12、联系电话:0760-88380088 13、主要股东名称: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92.67%)、广东省财政厅(7.3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中山公用股份以外,未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减持计划 一、权益变动目的 (一)优化上市公司股东结构 中山公用目前股权结构集中度高,引入投资者有利于优化中山公用股东结构,提升中山公用市场化程度及市场形象,增加市场流动性,提升二级市场活跃度,促进中山公用资本市场价值发现。新进入投资者有机会为中山公用带来新的资源及管理经验,提升中山公用长期竞争力,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 (二)提升国有资金使用效率 中山投控为中山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通过减持中山公用股份实现对国有资产的资本运营管理,有利于盘活中山市国有金融资产,提高国有资本的流动性及配置效率。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减持计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持有中山公用股份数量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6年4月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山投控与利安人寿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中山投控向利安人寿转让其持有的中山公用73,755,567股股份,占中山公用股本总数的5%,每股转让价格为12.19元,交易总价为899,080,361.73元。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718,878,20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8.73%。 645,122,639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3.73%。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控权发生变更。 三、本次权益变动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转让方:中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第一章定义和释义 标的股份:指转让方拟转让的、受让方拟受让的中山公用73,755,567股股份(截至本协议书签署之日占中山公用股份总数的5%)。 第二章标的股份 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 第三章股份转让价款 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确定每股受让价格为12.19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899,080,361.73元。 支付方式:(1)双方签署本协议书前,受让方已根据《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拟通过公开征集转让方式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公告》向转让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269,724,111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亿陆仟玖佰柒拾贰万肆仟壹佰壹拾壹元整),该保证金于双方签署本协议书之日转为本协议书项下的保证金,并在股份过户日转为股份转让价款。(2)本次股份转让获得中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且转让方书面通知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向转让方付清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与保证金之差额,即人民币629,356,250.73元(大写:人民币陆亿贰仟玖佰叁拾伍万陆仟贰佰伍拾元柒角叁分)。 第四章股份过户 转让方应在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共同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将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的手续。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前,如中山公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股份转让价格和转让股份数量相应调整。 第五章陈述、保证与承诺 双方在本协议书签署日作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是真实、完整的,无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并且在本协议书签署之后以及履行期间持续有效。 1、转让方作出的陈述、保证、承诺如下: (1)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有权签署本协议书,至协议书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书项下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2)保证向受让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自身的公司章程,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4)转让方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悬而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 (5)转让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在标的股份上并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担保、优先权、第三人权益,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权益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 (6)协助中山公用、受让方向监管机构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各项事项,并依法履行自身的信息披露义务。 (7)在本协议书签订后,及时履行向有权审批机关的报批义务,协议生效后,按本协议书的约定及时签署、提供相关文件,尽最大努力促进完成股份过户手续。 (8)在本协议书签署后,转让方不得与本协议书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标的股份的处置进行协商、不得与协议书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该等事项签署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关于处置标的股份的文件,确保标的股份在过户日前不被冻结、查封、拍卖、变卖、折价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加以处置。 (9)签署和交付需转让方签署或递交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文件及证书等。 (10)自股份过户日起,在受让方持有中山公用的股份比例不低于8%的情况下,受让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及中山公用的公司章程向中山公用提名1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转让方应促使其向中山公用委派的董事、参加中山公用股东会的代表协助受让方提议中山公用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对提名议案投赞同票。若受让方持有中山公用的股份比例低于8%,则本条款约定的受让方提名权及相应的转让方协助义务自动终止。 2、受让方作出的陈述、保证、承诺如下: (1)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有权签署本协议书,至本协议书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书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2)受让方保证其在本协议书报送相关审核和批准机关批准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受让主体的各项资格要求。 (3)受让方保证按照本协议书第三章规定,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并保证其用于支付标的股份转让的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受让方使用由受让人持有并控制的“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洮源两全保险(分红型)”账户受让标的股份并支付股份转让价款,该账户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代码为0899504878。 (4)为有利于中山公用的持续稳定发展,受让方保证在本协议下标的股份过户完毕后12个月内不减持其所受让的标的股份。 (5)保证已就本协议书涉及的有关情况向转让方作了充分披露,不存在对本协议书的履行存在重大影响而未披露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已有的或潜在的行政调查、诉讼、仲裁等)。向转让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 (6)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自身的公司章程,不违反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7)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就本协议书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并配合中山公用、转让方向监管机构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相关手续。 (8)向监管机构申领,备案或取得由其授予、备案或签发的一切确保本协议书全面履行的许可证、批文、授权书和注册登记等,向第三人交付或取得一切为使本协议书全面执行的通知、批准、弃权书,同意函和授权书等。 (9)签署和交付需受让方签署或提供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文件及证书等。 (10)在本协议书生效后,按本协议书的约定及时签署,提供相关文件,尽最大努力促进完成股份过户手续。 (11)及时履行法律法规、本协议书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六章保密 双方同意对有关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并承诺非经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不向任何第三人(但双方聘请的中介机构、主管部门和相关债权人、债务人除外)透露或传达。 第七章争议解决与违约责任 凡因履行本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争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可向中山公用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法律变更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书项下的义务,不视为违约,但应在不可抗力或法律变更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提供遭受不可抗力或法律变更及其程度的证据,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终止或减轻不可抗力或法律变更所造成的影响。 第九章本协议书的效力 本协议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本协议书经中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本协议书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在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仍按本协议书执行。本协议书签署之日至标的股份过户日之前,一方如发生任何可能对协议书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或对标的股份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章其他事项 本次股份转让过程涉及的税费根据规定各自承担。各自聘请的中介机构费用,由聘请方自行承担。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受限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中山公用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而未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备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日期:2026年4月1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法定代表人: 日期:2026年4月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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