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北明(00015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时间:2026年04月03日 15:04:29 中财网
原标题:常山北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已经董事会九届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请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企业经营效益,促进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适用董事高管)。

第三条遵循原则
(一)公平原则。按照承担责任大小、胜任能力高低,兼顾地域等差异,合理确定适用董事高管的薪酬水平。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二)竞争原则。根据国家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等相关政策,通过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薪酬与考核体系,充分发挥薪酬在人力资源配置和人才激励方面的导向作用,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促进企业更好更快发展。

(三)激励原则。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相关董事高管)考核以企业经营效益为出发点,通过考核将相关董事高管的薪酬与企业效益和个人业绩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及高管薪酬和绩效考核的管理机构,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管薪酬的考核标准,制定、审查董事、高管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管的薪酬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度的董事高管的薪酬方案,应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五条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公司高管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公司行政人事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其工作小组进行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构成及管理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按季度发放,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内部董事及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薪酬构成和绩效考核依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

第九条相关董事高管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基本年薪是指相关董事高管的年度基本收入。绩效年薪是指与相关董事高管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相关董事高管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三年为一个任期。其中年度和任期考核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按照本公司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方案》确定。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确定。

第十一条基本年薪按月度发放。绩效年薪按年度发放,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考评结束后集中结算。

第十二条相关董事高管超额完成全年业绩指标的,另行奖励。

第十三条公司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公司参考市场薪酬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在必要的时候进行相应的薪酬调整。

第四章考核实施及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经营年度开始前,相关董事高管根据公司整体经营目标制订工作计划和目标,分别签署目标责任书。

第十五条相关董事高管签署的目标责任书作为其薪酬考核的依据。年度内,如因经营环境、岗位调整等发生重大变化,经公司有权机构批准后可以调整工作计划和目标。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相关董事高管进行绩效评价,核定绩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者。

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管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管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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