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公司规范运作,确保《公司章程》与上位法有效衔接,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了系统修订。
上述公司治理制度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第1-5项制度尚需提交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制度文件。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董事长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更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
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符合条件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
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
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
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可以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
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
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
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股东不得查阅依法需要披露
但尚未披露的信息所对应的会计凭证,以及
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所对应的会计账簿和
会计凭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符合条件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
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
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
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可以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
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
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
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第四十三条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 第四十三条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公司董
事长和总经理的,公司应当合理确定董事会 |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
| | 和总经理的职权,说明该项安排的合理性以
及保持公司独立性的措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单位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近业务的,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业务情况、对公司的影响、防
范利益冲突的举措等,但不得从事可能对公
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相同或者相近业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对上市
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
| 第八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公司分拆子公司独立上市;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对前款第(三)项所列事项作出
决议的,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八十八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八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公开请求委托其代为
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
东权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及股
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人设置条件。
股东权利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 |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
|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
托所必需的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 第九十一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
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
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由公司《累积投票制
度实施办法》具体规定。
…… | 第九十一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
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股东会选举两
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
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累积
投票制由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办法》具
体规定。
…… |
| 第一百〇八条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 第一百〇八条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董事会
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
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
| 第一百〇九条
……
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董事会成
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
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 第一百〇九条
……
董事会成员中有1名公司职工代表。董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 |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
| 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
定。 | 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
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的除外;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
定。
公司董事根据本条第二款第(五)项、 |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
| | 第(六)项规定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
同类业务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防范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的措施、对公司的影响
等,并予以披露。 |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
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
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离任董事
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
后仍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
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他义务的持续期
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取决于事件发生
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
在何种情形和条件下结束等因素而定。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
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
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离任董事
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
后仍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
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离职时尚未履
行完毕的承诺,仍应当履行。其他义务的持
续期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取决于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
关系在何种情形和条件下结束等因素而定。
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
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
进行审查。 |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应
当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
|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可以给董事以适
当的报酬。董事报酬的数额和方式由董事会
提出方案报请股东会决定。但在董事会或董
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
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该回避。 |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可以给董事以适
当的报酬。董事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
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
露。但在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
该回避。 |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
| 第一百二十条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
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
外。 | 第一百二十条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
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
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
| /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应当监督、执行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公司的其他关联方实施损害公司利
益的行为。
董事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
的其他关联方涉嫌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立
即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组织
内部调查,并于30日内向董事会报告调查结
论,董事会应当予以披露。调查发现存在损
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董事会应当要求相关方
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或者通过提起诉讼、
申请保全等方式维护公司的利益,并追究相
关人员的责任。 |
| 第一百四十四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
成,其中3名独立董事,董事会成员中应当
有1名公司职工代表。 | 第一百四十五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
成,其中3名独立董事,董事会成员中有1名
公司职工代表。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
(四)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以及公司与
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 | 第一百四十八条
……
(四)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以及公司与
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
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
|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管的
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
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候选人
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公司在披露董
事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七十五条
……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应当建立薪酬管理制度,包括工资
总额决定机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
构、绩效考核、薪酬发放、止付追索等内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机制参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等相
关内部管理制度执行。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
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3年以上的自然
人;
(二)具有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
融、企业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
质,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
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 第一百七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
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3年以上的自然
人;
(二)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规则,具有
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
方面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
质,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 |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本章程第一百〇八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
(二)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
政处罚;
(三)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
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董事会秘书任
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本章程第一百〇八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
(二)最近36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
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3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
措施;
(三)最近36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本
条要求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
| 第一百七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
董事会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
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
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
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
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
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
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 | 第一百七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
董事会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
织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维护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运行,督促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
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开展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对异常情形及时开展
核实,发现违法违规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
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
保管和报送工作;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维护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
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 |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
| 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
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
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本章
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
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
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
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履行的其他职责。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
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
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 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
议的建议;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
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
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
(六)发现本章程、公司组织机构设置
和职权分配不符合证券法律法规和规则的,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及时向
审计委员会及其成员报告;
(七)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
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八)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和本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
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
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
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九)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
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
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
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
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
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询;
(十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
董事、中介机构、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沟
通联络,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十二)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
动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检
查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
| |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督促相
关人员按规定整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十三)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身份,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
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和维护;
(十四)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 第一百七十九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
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
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
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
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一百八十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
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
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
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
项作出说明。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
便利条件,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
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
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
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
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知
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情况时,应
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
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
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
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
现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
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
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
者阻挠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提供相关证据。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 |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
|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
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
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
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
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
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
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
出。
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应当避免利益冲突,明确区分董事会
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
| 第一百八十一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
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
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
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其辞职时,董事会应当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一百八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
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董事会秘书
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
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公司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
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任时,董事
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
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
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
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
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规
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1个月以
上;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
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本章程、内部管
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 |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
| | 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
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
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
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
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
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 |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
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
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
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
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
格,对董事会秘书的规定适用于证券事务代
表。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
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
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
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
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八条执行,对董事会秘书的规定适用于
证券事务代表。 |
| / | 第一百八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
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
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向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
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 /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
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与
其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
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情
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
| 第一百八十五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 第一百八十八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章程 |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
|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〇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高级管理人员未提出
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
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
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应和总裁签订聘
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应和高级管理人
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责任,离职后的义务及追责追偿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