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建集团(600629):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第二个限售期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全部限制性股票

时间:2026年04月03日 14:51:22 中财网
原标题:华建集团: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第二个限售期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全部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29 证券简称:华建集团 编号:临2026-018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并回购注销第二个限售期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全部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12,167,927股;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2.2747元/股(调整后),回购资金为
公司自有资金。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
1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第二个限售期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全部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98名激励对象已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12,167,927股进行回购注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事由及方法
2025年4月29日,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华
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以2024
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2元人民币(含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
于2025年6月20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规定,现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派息时价格调整方法: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价格,调整后的P仍需大于1。)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回购价格调整结果如下:
P=2.3967-0.122=2.2747(元/股)。

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和资金来源
1.根据《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八章第四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当期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除本计划另有规定外,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

根据《激励计划》第九章第四条“公司选取归母净利润增长率、
营业收入、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研发费用增长率作为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其中,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作为门槛指标。若公司该项指标未达成门槛值时,对应批次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在达成归母净利润增长率的前提下,公司层面考核结果对应的公司绩效系数如下:公司绩效系数=营业收入指标得分×4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得分×30%+研发费用增长率指标得分×30%。若考核指标目标达成,
则该项指标得分为1,否则为0”

因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公司绩效系数为60%,同时部分激励对
象业绩考核原因触发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合计3,428,593股需回购。

2024年度公司经营业绩未达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
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指标要求,公司归母净利润较2020年增长
率为119%,未达门槛值132%,公司绩效系数为0,触发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情况。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合计8,739,334股需回购。

综上,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数合计为12,167,927股,占注
销前公司总股本970,338,659股的1.25%。

2.回购价格: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
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2747元/股。

3.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公司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
有资金。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表

 本次变动前变动数本次变动后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17,221,609-12,167,9275,053,682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953,117,050 953,117,050
三、股份总数970,338,659-12,167,927958,170,732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回购价格
调整、回购注销事宜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六、股东会授权
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该议案“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或数量等”,公司董事会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公司股东会合法授权,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公告附件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第二个限售期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全部限制性股票的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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