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三峡A(000565):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4月03日 14:25:49 中财网
原标题:渝三峡A: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关于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中国重庆市两江新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8楼 邮编:4000238thFloor,PinganFortuneCentre,No.25WestAvenue,JiangbeiTown,JiangbeiDistrict,Chongqing,P.R.China电话/Tel:+862386798588 67758383 传真/Fax:+862386798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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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关于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国浩法意字第0402131号
致: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经重庆市司法局
批准成立的法律服务执业机构,持有重庆市司法局颁发的第
25001201510496622号《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现根据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于2026年4月2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会议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年3月16日,贵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026年3月17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刊登了《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中就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予以明确,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026年3月28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刊登了《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网络投
票时间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的议案等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公告的一致,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贵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75人,代表股份176,130,4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212%,均为
2026年3月27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股东1人,代表股份
175,808,9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47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4人,代表股份321,4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1%。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4人,代表股份321,4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4人,代表股份321,4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1%%。

贵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
师出席或列席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
决。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表决时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秦彦平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之表决结果
如下:
同意175,880,1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7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1,2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522%。

根据表决结果,秦彦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袁富强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之表决结果
如下:
同意175,878,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6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9,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577%。

根据表决结果,袁富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李勇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之表决结果如
下:
同意175,878,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6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9,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562%。

根据表决结果,李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周召贵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之表决结果
如下:
同意175,878,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6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9,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577%。

根据表决结果,周召贵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选举杨晓斌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之表决结果
如下:
同意175,885,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1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6,6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318%。

根据表决结果,杨晓斌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严长云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之表决结果如
下:
同意175,878,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6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9,1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220%。

根据表决结果,严长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汪青松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之表决结果如
下:
同意175,878,1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6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9,1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213%。

根据表决结果,汪青松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瞿伦君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之表决结果如
下:
99.858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2,1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537%。

根据表决结果,瞿伦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方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王致勇 陈庆
李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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