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能源(60015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6年 3月 17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 4月 2日 14:30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 9号双喜广场 26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即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具体为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41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740,349,3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73%、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7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或持股证明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032,336,9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48%、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4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08,012,3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5%、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 7名和高级管理人员 5名,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现场会议投票经 2名计票人计票、2名监票人负责清点,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年 4月 2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4月 2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日9:15-15:00。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供了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及<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717,188,681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14%; 反对股数 17,364,02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63%; 弃权股数 5,796,6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3%。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14%同意,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713,430,942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21%; 反对股数 20,469,059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18%; 弃权股数 6,449,3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1%。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21%同意,审议通过。 累积投票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选举窦红平先生为公司董事 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4,371,567,311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203%,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数 341,874,929票,占其有表决权股份3.02选举常胜秋先生为公司董事 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4,377,120,601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375%,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数 347,428,219票,占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8883%。 3.03选举蒲建平先生为公司董事 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4,372,687,239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439%,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数 342,994,857票,占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2644%。 3.04选举王结流先生为公司董事 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4,375,510,548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035%,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数 345,818,166票,占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6617%。 根据上述投票结果,窦红平先生、常胜秋先生、蒲建平先生、王结流先生当选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董事;曹体伦先生作为公司职工董事直接进入第十三届董事会,不参加股东会选举。 4.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选举赵引贵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 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4,370,976,988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079%,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数 341,284,606票,占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0238%。 4.02选举王文利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 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4,376,365,641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215%,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数 346,673,259票,占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7820%。 4.03选举洪潮波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采用累积投票制,得票数为 4,379,931,314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968%,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数 350,238,932票,占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838%。 根据上述投票结果,赵引贵女士、王文利女士、洪潮波先生当选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核查,上述第 1项议案为本次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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