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华体育(605299):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4月03日 13:35:18 中财网
原标题:舒华体育: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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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6年 3月 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26年 3月 11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会议于2026年 4月 2日(星期四)下午 14:30在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张坂镇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二期厂区 2号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维建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年 4月 2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年 4月 2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70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87,068,4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199%,其中: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的持股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名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85,671,2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1767%。上述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年 3月 2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69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397,200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 0.3432%。


2、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相关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和律师共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根据公司上传的现场投票结果,结合在该平台进行的网络投票结果,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全部投票结果和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以及全部表决情况的明细。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6,946,2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4%;反对 65,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0%;弃权 5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6,939,3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0%;反对 7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0%;弃权 5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26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614%;反对 7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381%;弃权 5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05%。


(三)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6,937,8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5%;反对 6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3%;弃权 6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26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6541%;反对 6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803%;弃权 6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56%。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20,4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1775%;反对 210,7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780%;弃权 66,3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4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120,4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1775%;反对 210,7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780%;弃权 66,3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445%。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6,938,1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6%;反对 6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8%;弃权 6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6%。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申请融资授信及为综合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6,801,3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0%;反对 20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2%;弃权 6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13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8859%;反对 20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268%;弃权 6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73%。


(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6,802,6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4%;反对 20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3%;弃权 6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13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790%;反对 20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411%;弃权 6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99%。


(八)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6,793,9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4%;反对 20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3%;弃权 6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4%。


本次股东会还听取了三位独立董事汇报的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和公司对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说明。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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