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威高血净(60301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时间:2026年04月03日 12:30:45 中财网
原标题:威高血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保荐公司名称: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 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唐逸凡联系电话:025-83387720
保荐代表人姓名:胡嘉志联系电话:025-83387720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或“保荐人”)作为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高血净”“上市公司”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威高血净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5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工作内容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 持续督导制度,并根据上市公司的 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承销协 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 权利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通过 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 场检查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开展了 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 情况
序号工作内容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 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相关当事 人不存在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的情况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 做出的各项承诺。本持续督导期间,已督促公司及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本持续督导期间,已督促公司建立 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各项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 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本持续督导期间,已督促公司建立 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控制度
9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 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本持续督导期间,已督促公司建立 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建 立起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并 已按规定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相关文件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 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持续督导期间,已对公司相关文 件进行事前审阅,并对存在问题的 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 正或补充,不存在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 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 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 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持续督导期间,已对公司相关文 件进行审阅,公司给予了密切配合,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 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 以纠正。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其他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 注函的情况
序号工作内容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 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事项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 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 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 情况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公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 规则》等业务规则;(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 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 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 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 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 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 情况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已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 并明确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以确 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 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 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 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的其他事项。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 未发生该等情况
18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 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本持续督导期间,已持续关注相关 事项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对威高血净 2025年度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威高血净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上市公司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