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天海防务(300008):向江苏金海运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6年04月03日 12:07:16 中财网
原标题:天海防务:关于向江苏金海运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1、目前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1)可得利益损失148,220,808.92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4、判决结果: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5、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现仍处于上诉期内,该判决是否为终审判决存在不确定性,该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暂无法评估。本次诉讼是公司因被侵害利益而主动提请的诉讼,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的正当举措,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泰州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苏12民初2号】,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概述
2024年1月,公司作为原告就江苏金海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运”)原股东李露女士未完成金海运的业绩承诺,造成公司的巨额商誉损失事项,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提起诉讼(以下简称“本案”)。2024年3月,公司收到了一中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案号:(2024)沪01民初97号)。关于本案的基本情况、诉讼各方当事人、案件事实与理由、诉讼请求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3日披露的《关于向泰州市金海运船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

因李露女士提起了管辖权异议申请,本案由一中院移送至泰州中院处理,2025年1月,2025 1 18
泰州中院受理了本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年 月 日披露的《关于向泰州市金海运船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2025年4月,公司向法院寄送变更诉请申请书,诉讼请求由商誉损失17,189.83万元变更为可得利益损失14,822.08万元。

为保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就本案向泰州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保全金额为3,000万元。

70,312,500
泰州中院出具了《执行保全情况告知函》,轮候冻结了李露持有的股票共 股【证券账户:0201422554,证券代码:300008,证券简称:天海防务,冻结案号:(2025)苏12执保2号】,冻结期限为三十六个月,自2025年6月23日至2028年6月22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0日披露的《关于向江苏金海运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75)。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泰州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5)苏12民初2号】,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82,9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87,904元,由原告天海融合防务装901,291
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 元,除其应负担的部分外,剩余118,387元由本院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案件已出具一审判决,现仍处于上诉期内,该判决是否为终审判决存在不确定性,该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暂无法评估。公司已于2018年度对金海运全额计提商誉减值,本次诉讼是公司因被侵害利益而主动提请的诉讼,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的正当举措,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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