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合科技(920392):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920392 证券简称:佳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3 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 4月 2日 2.会议召开地点:昆山市开发区环娄路 22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其他投票方式(通讯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董洪江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的说明: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7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6,63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6%。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会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8人,出席 8人;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3.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公司董事长董洪江、董事陈玉传、张毅、阮凤娥、独立董事李丹云、张鹏、许冬冬因工作原因,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28,167,10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回避表决情况 股东陈玉传、张毅、昆山佳运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陈玉传、张毅、昆山佳运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28,167,10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回避表决情况 股东陈玉传、张毅、昆山佳运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陈玉传、张毅、昆山佳运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28,167,10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回避表决情况 股东陈玉传、张毅、昆山佳运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陈玉传、张毅、昆山佳运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28,167,10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回避表决情况 股东陈玉传、张毅、昆山佳运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陈玉传、张毅、昆山佳运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28,167,10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回避表决情况 股东陈玉传、张毅、昆山佳运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陈玉传、张毅、昆山佳运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有 关事项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28,167,10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回避表决情况 股东陈玉传、张毅、昆山佳运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陈玉传、张毅、昆山佳运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七)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何佳玥、苏成子 (三)结论性意见 经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4月 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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