奕帆传动(301023):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1023 证券简称:奕帆传动 公告编号:2026-023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4月2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4月2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桥配套区堰裕路7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锦成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3人,代表股份27,238,9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6,984,7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34.6994% 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8人,代表股份254,1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68%。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8人,代表股份254,1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6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8人,代表股份254,1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68%。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含视频通讯参会)。见证律师现场出席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7,219,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6%;反对18,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6%;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4,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527%;反对18,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06%;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7%。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议案,该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7,214,6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9% 24,180 0.0888% ;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229,8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0.4458%;反对24,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48%;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3%。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议案,该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7,170,0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71%;反对68,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5,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918%;反对68,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0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2、见证律师:郭丹、华佳悦 3 2026 、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 、《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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