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宿迁联盛(603065):宿迁联盛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065 证券简称:宿迁联盛 公告编号:2026-015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因子公司宿迁联盛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盛经贸”)生产经营需要,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6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城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宿城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联盛经贸与农业银行宿城支行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人民币1,350.00万元连带责任担保。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因子公司联盛经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于2026年3月18日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以下简称“苏州银行宿迁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联盛经贸与苏州银行宿迁分行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人民币5,000.00万元连带责任担保。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因子公司宿迁联盛助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盛助剂”)生产经营需要,公司于2026年3月18日与苏州银行宿迁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联盛助剂与苏州银行宿迁分行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人民币5,000.00万元连带责任担保。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25年5月19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预计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人民币总额度不超过82,350.00万元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担保(包括已发生且延续至2025年的担保);同意子公司为公司提供人民币总额度不超过29,000.00万元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担保(包括已发生且延续至2025年的担保)。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宿迁联盛关于2025年度预计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城支行 保证人: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宿迁联盛经贸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人民币1,350.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期间:2026年3月6日至2029年3月5日 担保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债权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 保证人: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宿迁联盛经贸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人民币5,000.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期间:2026年3月18日至2029年3月17日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费用、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过户费等)。 利息、罚息、复利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在本金余额不超过最高限额的前提下,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财产处置费、过户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最高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债权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 保证人: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宿迁联盛助剂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人民币5,000.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期间:2026年3月18日至2029年3月17日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费用、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过户费等)。 利息、罚息、复利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在本金余额不超过最高限额的前提下,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财产处置费、过户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最高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公司为子公司担保是为保障子公司联盛经贸、联盛助剂的生产经营正常运作,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全面掌握其运行和管理情况,担保风险可控。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上述担保不存在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2025年度预计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和子公司为公司担保,其融资资金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建设等,同意公司和子公司为其提供综合授信额度担保,公司将通过完善担保管理、加强财务内部控制、监控被担保人的合同履行、及时跟踪被担保人的经济运行情况,强化担保管理,降低担保风险。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61,250.00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9.81%,且全部是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其中,已实际使用的担保余额为27,925.51万元。 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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