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三九(000999):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2025年度持续督导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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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4月01日 20:45:57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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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华润三九: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2025年度持续督导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
之
2025年度持续督导的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二〇二六年四月
重要声明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接受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购买
天士力28%股权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则,本独立财务顾问对
华润三九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结合
华润三九2025年年度报告,对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出具持续督导核查意见。
出具本持续督导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相关各方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提供。相关各方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各方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本持续督导核查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根据本持续督导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持续督导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持续督导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发布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公告,查阅相关定期报告等有关文件。
目录
重要声明.................................................................................................................................................1
目录........................................................................................................................................................2
释义........................................................................................................................................................3
正文........................................................................................................................................................5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5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10
三、盈利预测或者利润预测的实现情况......................................................................................20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20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22
六、上市公司对所购买资产整合管控安排的执行情况..............................................................22
七、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22
释义
本持续督导核查意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本持续督导核查意见 | 指 | 《华泰联合证券关于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
买之2025年度持续督导的核查意见》 |
| 《重组报告书》 | 指 |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 |
|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 指 | 华润三九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天士力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天
津和悦、天津康顺、天津顺祺、天津善臻、天津通明、天津
鸿勋合计购买其所持有的天士力418,306,002股股份(占天士
力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8%)。 |
| 上市公司、公司、华润
三九 | 指 |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 标的公司、天士力 | 指 | 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标的资产、标的股份 | 指 | 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18,306,002股股份(占天士力
总股本的28%) |
| 交易对方/转让方 | 指 | 天士力生物医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和悦科技发展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康顺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天津顺祺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善臻
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通明科技发展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天津鸿勋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天士力集团 | 指 | 天士力生物医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天士力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 |
| 天津和悦 | 指 | 天津和悦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天津康顺 | 指 | 天津康顺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天津顺祺 | 指 | 天津顺祺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天津善臻 | 指 | 天津善臻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天津通明 | 指 | 天津通明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天津鸿勋 | 指 | 天津鸿勋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2024年8月4日,华润三九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关于天士力
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
| 《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
协议》 | 指 | 2025年2月27日,华润三九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关于天士力
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
|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登记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 华泰联合证券、独立财
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
问 | 指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锦天城、法律顾问 | 指 |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
| 天健、审计机构 | 指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毕马威、审阅机构 | 指 |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重组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 《股票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注:本持续督导核查意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若在尾数上有差异,为四舍五入所致。
正文
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2024年第十五次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董事会和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5年3月28日,
华润三九公告了《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报告书》。
作为
华润三九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按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持续督导,并经与
华润三九法律顾问及审计师充分沟通后,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报告如下: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1、本次交易总体方案
华润三九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
天士力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天津和悦、天津康顺、天津顺祺、天津善臻、天津通明、天津鸿勋合计购买其所持有的
天士力418,306,002股股份(占
天士力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8%),具体包括
天士力集团持有的
天士力351,619,489股股份,天津和悦持有的
天士力29,175,350股股份,天津康顺持有的
天士力12,503,722股股份,天津顺祺持有的
天士力7,252,158股股份,天津善臻持有的
天士力6,460,255股股份,天津通明持有的
天士力5,668,354股股份,天津鸿勋持有的
天士力5,626,674股股份。
此外,
天士力集团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在登记日后放弃其所持有的
天士力5%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等方式,使其控制的表决权比例不超过12.5008%。双方同意,登记日后,
天士力集团如向非关联方及/或非一致行动人转让
天士力股份时,视同优先转让已放弃表决权的股份;转让方的非关联方及/或非一致行动人所受让的
天士力集团股份,不受
天士力集团放弃表决权承诺的约束,受让人依法享有相应股东权益。
本次交易完成后,
天士力控股股东将由
天士力集团变更为
华润三九,
天士力的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中国华润有限公司。
2、本次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
天士力集团、天津和悦、天津康顺、天津顺祺、天津善臻、天津通明、天津鸿勋。
3、本次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支付现金购买的标的资产为
天士力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天津和悦、天津康顺、天津顺祺、天津善臻、天津通明、天津鸿勋合计持有的
天士力418,306,002股股份(占
天士力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8%)。
4、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于2024年8月4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本次交易现金购买的标的股份拟定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4.85元,对应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6,211,844,129.70元。若在股份过户登记日前,
天士力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
天士力2024年5月已明确的分红事项除外)、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及对应的股份转让价款将按除权除息的相应规则进行调整。若
天士力在过渡期内注销其全部或部分库存股的,则本次转让标的股份的数量、每股转让价格及股份转让总价款不变,所占
天士力已发行股份总数的比例将相应调整。
上述协议签署完成后,
天士力于2024年9月9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向
天士力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6元(含税)。2024年10月10日为现金红利发放日和除权(息)日。
天士力于2024年11月11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2024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向
天士力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0元(含税)。2024年12月6日为现金红利发放日和除权(息)日。
天士力于2025年3月17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向
天士力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2025年3月26日为现金红利发放日和除权(息)日。
鉴于此,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本次交易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调整为人民币14.32元,对应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5,990,141,948.64元。上述各交易对方的支付对价也需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 序
号 | 交易对
方 | 交易标的
名称及权
益比例 | 支付方式 | 向该交易对方支
付总对价(元) | 除权除息后支付方式 | 除权除息后向该
交易对方支付总
对价(元) |
| | | | 现金支付(元) | | | |
| | | | | | 现金支付(元) | |
| 1 | 天士力
集团 | 天士力
23.5362%
的股份 | 5,221,549,411.65 | 5,221,549,411.65 | 5,035,191,082.48 | 5,035,191,082.48 |
| 2 | 天津和
悦 | 天士力
1.9529%的
股份 | 433,253,947.50 | 433,253,947.50 | 417,791,012.00 | 417,791,012.00 |
| 3 | 天津康
顺 | 天士力
0.8370%的
股份 | 185,680,271.70 | 185,680,271.70 | 179,053,299.04 | 179,053,299.04 |
| 4 | 天津顺
祺 | 天士力
0.4854%的
股份 | 107,694,546.30 | 107,694,546.30 | 103,850,902.56 | 103,850,902.56 |
| 5 | 天津善
臻 | 天士力
0.4324%的
股份 | 95,934,786.75 | 95,934,786.75 | 92,510,851.60 | 92,510,851.60 |
| 6 | 天津通
明 | 天士力
0.3794%的
股份 | 84,175,056.90 | 84,175,056.90 | 81,170,829.28 | 81,170,829.28 |
| 7 | 天津鸿
勋 | 天士力
0.3766%的
股份 | 83,556,108.90 | 83,556,108.90 | 80,573,971.68 | 80,573,971.68 |
| 合计 | 天士力
28.0000%
的股份 | 6,211,844,129.70 | 6,211,844,129.70 | 5,990,141,948.64 | 5,990,141,948.64 | |
注:上表中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5、交易的资金来源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通过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进行支付。
6、现金支付期限
(1)意向金的支付
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天士力集团设立与
华润三九的共管账户并将该账户财务章以外的预留印鉴设置为
华润三九指定的印章。共管账户设立完毕且该账户财务章以外的预留印鉴设置为
华润三九指定的印章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华润三九向共管账户支付人民币100,000,000元作为本次股份转让的意向金。待华5
润三九向交易对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款完毕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
天士力集团配合将共管账户中的全部款项退还至
华润三九银行账户。转让方同意,如协议解除或终止,则
天士力集团应自协议解除/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配合将共管账户中的全部款项退还至
华润三九银行账户。
(2)转让价款的支付
交易双方同意,股份转让款按照如下方式支付:
第一期: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华润三九将股份转让款的35%支付至交易对方指定账户;
第二期:
天士力集团配合将共管账户中的全部款项退还至
华润三九银行账户且自双方于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至
华润三九名下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华润三九将股份转让款的55%支付至交易对方指定账户;
第三期:自股份过户登记日起计6个月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华润三九将股份转让款的10%支付至交易对方指定账户。
7、表决权约定
天士力集团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在登记日后放弃其所持有的
天士力5%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等方式,使其控制的表决权比例不超过12.5008%。双方同意,登记日后,
天士力集团如向非关联方及/或非一致行动人转让
天士力股份时,视同优先转让已放弃表决权的股份;转让方的非关联方及/或非一致行动人所受让的
天士力集团股份,不受
天士力集团放弃表决权承诺的约束,受让人依法享有相应股东权益。
8、标的股份过户
交易双方同意,自获得上交所合规性确认后最晚第二个工作日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自标的股份过户至
华润三九名下之日起,与标的股份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均由
华润三九享有及承担。
9、过渡期损益安排
(1)双方确认,若登记日前
天士力实施了现金分红,对应标的股份可取得的现金分红归属转让方所有。
(2)双方同意,
天士力截至登记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对应标的股份的部分由
华润三九享有。
(二)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及审批情况
截至本持续督导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及批准包括: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华润医药控股、实际控制人中国华润已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通明、天津鸿勋已取得签署本次交易协议所需的内部有权机构的批准;3、本次交易预案已经上市公司2024年第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草案已经上市公司2025年第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4、2025年2月5日,上市公司公告已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本次交易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予禁止决定书》(反执二审查决定[2025]72号);
5、2025年2月7日,上市公司公告已收到国务院国资委《关于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
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批复》(国资产权[2025]30号);
6、2025年3月21日,本次交易草案已经上市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2025年3月25日,本次交易已取得上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
(三)相关资产过户及交付情况
1、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
天士力418,306,002股股份。截至本持续督导核查意见出具日,根据登记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标的股份已过户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标的股份已交割完成。至此,本次交易涉及购买资产的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本次变更完成后,上市公司直接持有
天士力418,306,002股股份。
2、交易对价支付情况
截至本持续督导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已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向交易对方支付本次交易款项。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418,306,002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本次购买
天士力 股股份
的实施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已经办理完毕过户手续,
华润三九已合法取得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的主要协议为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截至本持续督导核查意见出具日,《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生效条件已全部具备,协议已生效,协议双方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上述协议,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况。
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核查意见出具日,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协议已生效,同时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已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各自义务,不存在违约的情形。
(二)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各方作出的重要承诺如下:
1、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 上市公司 | 关于提供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完整
的承诺函 | 一、华润三九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提供的有关信息、文件及资料真
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文件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文件及资料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华润三九或者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华润三九将及时提交本次交易所需的信息、文件及资料,同
时承诺所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资料均真实、完整、可靠,有关副
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该等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
章皆真实、有效,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
等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在本次交易期间,华润三九将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
息、文件及资料,并保证该等信息、文件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提
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上市公司
董事、监
事、高级
管理人员 | | |
| | | 一、承诺方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提供的有关信息、文件及资料真
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文件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文件及资料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华润三九或者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承诺方将及时提交本次交易所需的信息、文件及资料,同时
承诺所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资料均真实、完整、可靠,有关副本 |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 | | 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该等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
皆真实、有效,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
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在本次交易期间,承诺方将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
文件及资料,并保证该等信息、文件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
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
让承诺方在华润三九拥有权益的股份。 |
| 上市公司 | 关于不存
在涉嫌内
幕交易而
受到处罚
或受到立
案调查的
情况的承
诺函 | 承诺方不存在因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本
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 上市公司
董事、监
事、高级
管理人员 | | |
| 上市公司 | 关于合法
合规及诚
信情况的
承诺函 | 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承诺方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
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
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承诺方最近三年一直严格恪守法律法规经
营,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承诺方最近三年一直严格恪守证券市场相
关法律法规,不存在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承诺方最近五年不存在未履行承诺、不存
在被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或收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
况。
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承诺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大额债务的情
况,亦不存在因大额应付款等债务导致影响华润三九收购能力的
情况。 |
| 上市公司
董事、监
事、高级
管理人员 | | |
| 上市公司 | 关于保证
标的公司
独立性的
承诺函 | 华润三九将是天士力的控股股东,下称承诺方。
为了保护天士力的合法利益,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承诺方承诺在本次收购完成后保证天士力的独立性,具体承诺如
下:
承诺方保证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与天士力保持
分开,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不利用控股地位违反天士力规范运作程序、干预天士力的依法合
规经营决策、损害天士力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承诺方及承诺
方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占用天士力及其控制的
下属企业的资金。
本承诺函自华润三九与天士力集团及/或其一致行动人单独/共同签
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且华润三九取得天士力28%股份之日
起生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1)承诺方不再是天士
力的控股股东;(2)上市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某 |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 | | 项承诺内容无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
| 上市公司 | 关于避免
同业竞争
的承诺函 |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天士力的医药零售连锁业务与中国华润
有限公司下属华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零售连锁业务存在同业竞
争,天士力生产的右佐匹克隆片与中国华润控制的华润三九生产
的佐匹克隆片存在同业竞争。
为保障天士力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在承诺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天
士力期间,承诺方在遵循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以及承诺方已作出
的公开承诺基础上,说明与承诺如下:
1、自本次交易完成后五年内,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托
管、资产(股权)转让、业务整合等方式解决承诺方及其控制的
下属企业与天士力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之间现存的上述同业竞争
问题。
2、除上述需要解决的同业竞争外,在承诺方控制天士力期间,承
诺方将依法采取必要及可能的措施避免承诺方及承诺方控制的其
他下属企业再发生与天士力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
动。
3、承诺方或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获得与天士力主要产品构
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与天士力的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
似但不构成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少数股权财务性投资商业机会除
外),承诺方将书面通知天士力,若天士力在收到承诺方的通知
后30日内作出愿意接受该业务机会的书面回复,承诺方及承诺方
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将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合理、公平条
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天士力。
4、若监管机构认为承诺方或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从事的上
述业务与天士力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承诺方将采取法律法
规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委托经营、委托管理、租
赁、承包等方式)进行解决。
本承诺函自承诺方与天士力集团及/或其一致行动人单独/共同签署
的《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且华润三九取得天士力28%股份之日起
生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1)华润三九不再是天士
力的控股股东;(2)上市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某
项承诺内容无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如因承诺方未履行在本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给天士力造成损失
的,承诺方将赔偿天士力的实际损失。
‘下属企业’就本承诺函的任何一方而言,指由其(1)持有或控
制50%或以上已发行股本或享有50%或以上的投票权(如适
用),或(2)有权控制董事会之组成或以其他形式控制的任何其
他企业或实体。 |
| 上市公司 | 关于规范
关联交易
的承诺函 | 本次收购前,华润三九与天士力不存在关联关系。
华润三九现就本次收购后规范华润三九及华润三九控制的企业或
经济组织(不包括天士力及其控制的企业,以下统称“附属企
业”)与天士力之间的关联交易事宜向天士力承诺如下:
华润三九及华润三九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天士力
发生关联交易,如确实无法避免,华润三九将严格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规范
与天士力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天士力及其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
本承诺函自华润三九与天士力集团及/或其一致行动人单独/共同签 |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 | | 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且华润三九取得天士力28%股份之日
起生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1)华润三九不再是天
士力的控股股东;(2)上市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
某项承诺内容无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
| 上市公司
董事、监
事、高级
管理人员 | 关于重大
资产重组
期间无股
份减持计
划的承诺
函 | 自本次交易首次披露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承诺方无减持上市公
司股份的计划。 |
| 上市公司
董事、高
级管理人
员 | 关于本次
重大资产
重组摊薄
即期回报
及填补回
报措施的
承诺函 |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
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
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如未来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
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本承诺出具后至本次重组完成前,如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
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
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
充承诺;
七、若本人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本人同意国家或证券
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
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重要承诺(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