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港(601018):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2026年3月修订)

时间:2026年04月01日 19:11:01 中财网
原标题:宁波港: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2026年3月修订)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2026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有效的传递、汇集和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规范公司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
能对公司品牌、形象、经营、发展、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要会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重大风险、重大变更事项
等,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人员: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四)其他可能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公司各
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事项时,信
息报送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重大信息报送义务,具体事项如下:
(一)重要会议
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会议事项时,应当及时按照公司制
度规定向公司投资管理部报送:
1.拟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
2.拟召开董事会并形成决议;
3.拟召开审计委员会并形成决议。

上述会议事项涉及本制度第五条第(二)至第(六)款规定内
容的,公司投资管理部应按本制度第三章的相关规定及时报送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

(二)重大交易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对外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4.租入或租出资产;
5.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6.债权、债务重组;
7.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8.赠与或受赠资产;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有关主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发生“对外担保”“财务资助”事项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事
前报告;对外捐赠、赞助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达到500万元
的,归口部门需做好统计并及时报告;其余交易事项金额达到或连
续十二个月同一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金额累计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及时向信息对口的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报送: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6%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6%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6%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6%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6%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
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注意统计各自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交
易事项中同一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累积额。其中,购买或出
售资产交易,无论涉及标的是否相关,均需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
交易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
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三)关联交易
1.本制度第四条第二款中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
发生的关联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应在交易实施前及时向公司财务
部、董事会办公室报送。若该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公司年度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则无需报送。

(四)重大诉讼(含仲裁,下同)
分公司及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诉讼时,应即时向信息对口的公
司相关职能部门报送:
1.涉案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占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各自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诉讼事项;
2.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事项,但基于
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诉讼事项;
3.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
宣告无效的诉讼事项;
4.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5.相关主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诉讼事
项。

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
报告。

(五)重大风险
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发生如下重大风险事项,应及时向信息
对口的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报送: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发生重大环保事故(环境事件等级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划分)、人员伤亡事故(事故等级按照国务院《安全生
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大的治安案件(发生维稳、群
体性事件、影响重大的治安案件、灾情疫情事件)等情形;
5.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
资产的30%;
10.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公开谴责,或者受
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1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
强制措施、刑事处罚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4.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
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5.相关主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六)其他重大事项
1.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如有)、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4.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
市或者挂牌;
5.公司实施减资、合并、分立;
6.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7.公司拟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
8.聘任、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9.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10.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
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

第六条公司发生上述第五条涉及的重大信息,参照《宁波舟山
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公司治理文件执行。

第七条本制度第五条重大信息所涉事项未曾列出,或未达到本
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会对公司证券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提供的信息,应及时向信息对口的公司相关职
能部门报送。

第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生以下
事件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并持续通报
进程:
(一)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股东所持公司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相关主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控股股东或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
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九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掌握并提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兼职及变动情况、对公司股票的持有及交易变动情况。

第三章重大信息管理的程序与方式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应在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
息发生第一时间内将重大信息及时报送信息对口的公司相关职能部
门,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隐
瞒、误解或虚假陈述。

第十一条信息对口的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将信息汇总归类后,及
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重大信息的日常管理部门,应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重大信息进行整理
和分析,并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按照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将整理分析后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公司董
事长,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执行信息披露流程。

第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建立重大信息管理档案,对信息予以
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重大信息采用一事一报的书面形式(具体格式见附件
《重大信息报送表》);对突发事件可采用电话、邮件或口头等其
他形式予以初报,事后需补报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重大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内容、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政府批文、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
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适用);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如适用)。

第四章责任与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第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司重
大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或盖章后方可报送。以上人员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告知义务
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追
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前款规定的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告知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按规定报送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报送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提供的信息或文件资料存在隐瞒、误
解或虚假陈述;
(四)拒绝答复管理部门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义务的情形。

第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各
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应指定相关人员为重大信息联络人,负责重
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联络工作。重大信息联络人名单应报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备案,重大信息联络人对履行信息告知义务承担连带责
任。

第二十条对重大信息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公司年度组织
绩效考核范围。

第二十一条相关人员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
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提供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二十二条未经公司通知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任何组织和个
人均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涉及公司已经公开披
露的信息,应统一以信息披露公告所载内容为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重大信息及重大信息
的持续进展事项发生的当日(不超过当日的24时)。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规定相关重大信息具体金额标准的,所称
“重大”、“大额”的具体金额标准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上市规则》及有关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报送表
附件: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报送表

公司名称 
重大信息的类别 
重大信息的内容 
重大信息涉及的金额 
重大信息发生的原因 
对公司生产经营 等方面的主要影响 
附件内容(如适用) 
注:重大信息的主要内容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需要提供相关资料的,请以附件形式提供。

公司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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