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港(601018):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2026年3月修订)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2026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有效的传递、汇集和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规范公司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 能对公司品牌、形象、经营、发展、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要会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重大风险、重大变更事项 等,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人员: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四)其他可能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公司各 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事项时,信 息报送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重大信息报送义务,具体事项如下: (一)重要会议 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会议事项时,应当及时按照公司制 度规定向公司投资管理部报送: 1.拟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 2.拟召开董事会并形成决议; 3.拟召开审计委员会并形成决议。 上述会议事项涉及本制度第五条第(二)至第(六)款规定内 容的,公司投资管理部应按本制度第三章的相关规定及时报送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 (二)重大交易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对外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4.租入或租出资产; 5.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6.债权、债务重组; 7.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8.赠与或受赠资产;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有关主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发生“对外担保”“财务资助”事项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事 前报告;对外捐赠、赞助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达到500万元 的,归口部门需做好统计并及时报告;其余交易事项金额达到或连 续十二个月同一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金额累计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及时向信息对口的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报送: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6%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6%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6%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6%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6%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 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注意统计各自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交 易事项中同一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累积额。其中,购买或出 售资产交易,无论涉及标的是否相关,均需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 交易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 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三)关联交易 1.本制度第四条第二款中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 发生的关联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应在交易实施前及时向公司财务 部、董事会办公室报送。若该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公司年度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则无需报送。 (四)重大诉讼(含仲裁,下同) 分公司及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诉讼时,应即时向信息对口的公 司相关职能部门报送: 1.涉案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占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各自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诉讼事项; 2.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事项,但基于 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诉讼事项; 3.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 宣告无效的诉讼事项; 4.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5.相关主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诉讼事 项。 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 报告。 (五)重大风险 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发生如下重大风险事项,应及时向信息 对口的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报送: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发生重大环保事故(环境事件等级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划分)、人员伤亡事故(事故等级按照国务院《安全生 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大的治安案件(发生维稳、群 体性事件、影响重大的治安案件、灾情疫情事件)等情形; 5.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 资产的30%; 10.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公开谴责,或者受 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1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 强制措施、刑事处罚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4.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 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5.相关主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六)其他重大事项 1.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如有)、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4.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 市或者挂牌; 5.公司实施减资、合并、分立; 6.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7.公司拟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 8.聘任、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9.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10.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 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 第六条公司发生上述第五条涉及的重大信息,参照《宁波舟山 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公司治理文件执行。 第七条本制度第五条重大信息所涉事项未曾列出,或未达到本 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会对公司证券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提供的信息,应及时向信息对口的公司相关职 能部门报送。 第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生以下 事件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并持续通报 进程: (一)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股东所持公司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相关主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控股股东或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 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九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掌握并提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兼职及变动情况、对公司股票的持有及交易变动情况。 第三章重大信息管理的程序与方式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应在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 息发生第一时间内将重大信息及时报送信息对口的公司相关职能部 门,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隐 瞒、误解或虚假陈述。 第十一条信息对口的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将信息汇总归类后,及 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重大信息的日常管理部门,应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重大信息进行整理 和分析,并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按照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将整理分析后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公司董 事长,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执行信息披露流程。 第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建立重大信息管理档案,对信息予以 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重大信息采用一事一报的书面形式(具体格式见附件 《重大信息报送表》);对突发事件可采用电话、邮件或口头等其 他形式予以初报,事后需补报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重大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内容、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政府批文、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 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适用);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如适用)。 第四章责任与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第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司重 大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或盖章后方可报送。以上人员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告知义务 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追 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前款规定的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告知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按规定报送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报送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提供的信息或文件资料存在隐瞒、误 解或虚假陈述; (四)拒绝答复管理部门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义务的情形。 第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各 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应指定相关人员为重大信息联络人,负责重 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联络工作。重大信息联络人名单应报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备案,重大信息联络人对履行信息告知义务承担连带责 任。 第二十条对重大信息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公司年度组织 绩效考核范围。 第二十一条相关人员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 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提供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二十二条未经公司通知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任何组织和个 人均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涉及公司已经公开披 露的信息,应统一以信息披露公告所载内容为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重大信息及重大信息 的持续进展事项发生的当日(不超过当日的24时)。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规定相关重大信息具体金额标准的,所称 “重大”、“大额”的具体金额标准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上市规则》及有关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报送表 附件: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报送表
公司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日期: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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