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能电力(000543):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6年04月01日 18:57:48 中财网
原标题:皖能电力: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43 证券简称:皖能电力 公告编号:2026-26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十一届十七次会议于2026年4月1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明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原规则修订后规则修订说明或依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安徽省皖能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 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 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 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一条安徽省皖能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 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 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本次将《股东会议 事规则》中的“股 东大会”统一修订 为“股东会”,因 不涉及实质性变更 且修订范围较广, 不再逐条列示。
   
   
   
   
新增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 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 用本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年版) 第二条。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 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 使职权。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 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 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 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第四条股东会应当在《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 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 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 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 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 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 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安徽省 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 公告。第五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 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 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 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 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 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 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 下简称“安徽证监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1.《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2025年 版)》第五条; 2.根据《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2025 年版)》统一格式, 将数字调整为汉字 (例如:“6”“2” 调整为“六”“两”), 因不涉及实质性变 更且修订范围较 广,不再逐条列示。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 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 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 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 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大会。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 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 
   
   
第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 告。第八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1.《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2025 年版)》第八条; 2.根据《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 (2025年版)》统 一格式,将“或” 调整为“或者”, 因不涉及实质性变 更且修订范围较 广,不再逐条列示。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年版) 第九条。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 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 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年版) 第十条。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安徽省证监 局和深交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安徽省证监局 和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者 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 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交 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 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等)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年版)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 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 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 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十二条对于审计委员会 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 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 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 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年版)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者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年版) 第十三条。
   
   
第三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 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第十四条提案的内容应当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 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第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 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 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年版)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 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第十六条召集人应当在年 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 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通知和 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 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第十七条股东会通知和补 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 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 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年版)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第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年版)
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 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 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 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 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 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通知中 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 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第十九条股东会通知中应 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 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 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二十条发出股东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 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公司 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 召开股东大会。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公 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地点召开股东会。《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年版)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 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 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 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表决权。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 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 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 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 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 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 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股 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 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年版)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和其他 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 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和其他 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 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 
第二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 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 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第二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 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 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 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年版) 第二十四条。
   
   
 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股东应当持股 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 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 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 份证件。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持身 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 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 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年版)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召集人和律师 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二十六条召集人和律师 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二十七条股东会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年版)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 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 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第二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 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 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年版) 第二十八条。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 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 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二十八条在年度股东大 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 述职报告。第二十九条在年度股东会 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年版)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 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三十条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 询作出解释和说明。《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年版)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 为准。第三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 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股东与股东大 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 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第三十二条股东与股东会 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 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年版) 第三十二条。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 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 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就选 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第三十三条股东会就选举 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 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 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年版)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 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第三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 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 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 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第三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提 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 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 决。《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年版)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 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 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第三十六条同一表决权只 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 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 
第三十六条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 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第三十七条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 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年版)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 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第三十八条股东会对提案 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年版) 第三十八条。
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 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 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 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 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现 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 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 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年版)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 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四十条股东会决议应当 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 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条提案未获通过, 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 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四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 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 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 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 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 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年版) 第四十二条。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 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 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 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 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 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 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20年。(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 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 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 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 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 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 时,召集人应向安徽省证监局和 深交所报告。第四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 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 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任。第四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 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年版)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 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 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第四十五条股东会通过有 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 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新增第四十六条公司以减少注 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以向 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 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 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 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 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 决议。《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年版)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无效。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 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 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 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 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年版) 第四十七条。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 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 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 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 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 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 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  
   
新增第四十八条在本规则规定 期限内,上市公司无正当理由不 召开股东会的,证券交易所可以 按照业务规则对该公司挂牌交 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 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 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责 令公司或者相关责任人限期改 正,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年版) 第四十八条至第五 十条。
   
   
   
   
   
   
   
   
   
   
   
   
   
 则采取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 予以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董事或者董事会 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 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责令 其改正,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 务规则采取相关自律监管措施 或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 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 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六章附则  
   
新增第五十一条公司制定或者 修改章程应依照本规则列明股 东会有关条款。 第五十二条对发行外资股 的公司的股东会,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文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年版) 第五十一条、第五 十二条。
   
   
   
   
   
   
   
   
第四十六条本规则所称公 告或通知,是指在公司章程规定 的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 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 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 信息披露媒体上对有关内容作 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 媒体上公告。第五十三条本规则所称公 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 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年版) 第五十三条。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 “以上”“内”,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 “以上”“内”,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本规则由公司第五十五条本规则自股东《上市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负责解释。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 同。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规则(2025年版) 第五十五条。
   
   
   
   
本次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事项尚需提请股东会审议。修订后的《股东会议事规则》全文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

特此公告。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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