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十一届十七次会议于2026年4月1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明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 原规则 | 修订后规则 | 修订说明或依据 |
| 第一章 总则 | | |
| 第一条安徽省皖能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
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
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
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一条安徽省皖能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
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
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本次将《股东会议
事规则》中的“股
东大会”统一修订
为“股东会”,因
不涉及实质性变更
且修订范围较广,
不再逐条列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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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
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
用本规则。 | 《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年版)
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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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 | 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 | |
| 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
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
使职权。 | 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
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
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
职权。 | |
|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 | 第四条股东会应当在《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
行使职权。 | |
|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
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
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
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
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
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安徽省
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
公告。 | 第五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
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
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
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
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
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
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
下简称“安徽证监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1.《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2025年
版)》第五条;
2.根据《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2025
年版)》统一格式,
将数字调整为汉字
(例如:“6”“2”
调整为“六”“两”),
因不涉及实质性变
更且修订范围较
广,不再逐条列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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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
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
|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
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
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
|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 | |
|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
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大会。 |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
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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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
告。 | 第八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1.《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2025
年版)》第八条;
2.根据《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
(2025年版)》统
一格式,将“或”
调整为“或者”,
因不涉及实质性变
更且修订范围较
广,不再逐条列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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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 |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 《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年版)
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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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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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 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
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
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 《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年版)
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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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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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安徽省证监
局和深交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安徽省证监局
和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者
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
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交
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
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等)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 《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年版)
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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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
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
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
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十二条对于审计委员会
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
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
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
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年版)
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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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者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年版)
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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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
| 第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
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 第十四条提案的内容应当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 |
| 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
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第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
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
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年版)
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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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
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十六条召集人应当在年
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
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 | |
|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通知和
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
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十七条股东会通知和补
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
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
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 《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年版)
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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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 | 第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 | 《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年版) |
| 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
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
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
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
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
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 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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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通知中
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
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 第十九条股东会通知中应
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
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 |
| 第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
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二十条发出股东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
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 |
| 第四章股东会的召开 | | |
|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公司
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
召开股东大会。 |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公
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地点召开股东会。 | 《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年版)
第二十一条。 |
|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
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
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
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表决权。 |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
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
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
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
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表决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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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
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
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 |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股
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
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年版)
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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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和其他
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
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 |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和其他
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
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 | |
| 第二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
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
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 第二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
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
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
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 | 《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年版)
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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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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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股东应当持股
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
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
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
份证件。 | 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持身
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
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
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 《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年版)
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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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召集人和律师
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二十六条召集人和律师
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
| 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 《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年版)
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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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
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
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
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
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 《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年版)
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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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
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
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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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在年度股东大
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
述职报告。 | 第二十九条在年度股东会
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年版)
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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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
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三十条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
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年版)
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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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
为准。 | 第三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
记为准。 | |
| 第三十一条股东与股东大
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
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 第三十二条股东与股东会
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
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 | 《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年版)
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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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
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
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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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就选
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就选举
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
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
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年版)
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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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
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 第三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
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 |
| 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
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 |
|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
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 |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提
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
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
决。 | 《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年版)
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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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
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
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 第三十六条同一表决权只
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
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 | |
| 第三十六条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
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 第三十七条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
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 《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年版)
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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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
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对提案
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 | 《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年版)
第三十八条。 |
| 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
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
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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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
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
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现
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
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
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年版)
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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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
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四十条股东会决议应当
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
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
| 第四十条提案未获通过,
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
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四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
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
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
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
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
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 《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年版)
第四十二条。 |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
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
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
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
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
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
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20年。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
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
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
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
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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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
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
时,召集人应向安徽省证监局和
深交所报告。 | 第四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
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 | |
|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
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任。 |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
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 《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年版)
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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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
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
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通过有
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
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
| 新增 | 第四十六条公司以减少注
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以向
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
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
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
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
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
决议。 | 《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年版)
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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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无效。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 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
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
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
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
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 《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年版)
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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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
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
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
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
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
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
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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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监督管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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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四十八条在本规则规定
期限内,上市公司无正当理由不
召开股东会的,证券交易所可以
按照业务规则对该公司挂牌交
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
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
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责
令公司或者相关责任人限期改
正,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 | 《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年版)
第四十八条至第五
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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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则采取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
予以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董事或者董事会
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
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责令
其改正,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
务规则采取相关自律监管措施
或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
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
施证券市场禁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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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附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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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五十一条公司制定或者
修改章程应依照本规则列明股
东会有关条款。
第五十二条对发行外资股
的公司的股东会,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文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 《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年版)
第五十一条、第五
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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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本规则所称公
告或通知,是指在公司章程规定
的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
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
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
信息披露媒体上对有关内容作
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
媒体上公告。 | 第五十三条本规则所称公
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
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 《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年版)
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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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
“以上”“内”,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
“以上”“内”,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
| 第四十八条本规则由公司 | 第五十五条本规则自股东 | 《上市公司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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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负责解释。 | 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
同。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规则(2025年版)
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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