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帅股份(300969):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969 证券简称:恒帅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3 债券代码:123256 债券简称:恒帅转债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1日下午14:00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通宁路39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许宁宁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9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3,240,1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463%。其中,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1,968,2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8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271,8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637%。 其中,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271,8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637%。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委派任嘉骏、丁紫玉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221,7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3%;反对1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7%;弃权6,5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53,4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69%;反对1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7%;弃权6,5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4%。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171,6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6%;反对6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6%;弃权7,2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03,3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925%;反对6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29%;弃权7,2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6%。 3、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220,8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3%;反对1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7%;弃权7,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52,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90%;反对1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7%;弃权7,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委派任嘉骏、丁紫玉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见证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