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禹节水(300021):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6年04月01日 18:01:01 中财网
原标题:大禹节水: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021 证券简称:大禹节水 公告编号:2026-022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1日(星期三)14:00在甘肃省酒泉市解放路290号本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4月1日9:15起至2026年4月1日15:00止。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浩宇先生主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16人,代表股份396,115,9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4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380,164,4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8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08人,代表股份15,951,5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03%。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08人,代表股份15,951,5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08人,代表股份15,951,5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03%。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0,003,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907%;反对7,204,4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73%;弃权3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8,426,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287%;反对7,204,4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646%;弃权3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67%。

本议案关联股东王浩宇、王冲、谢永生、陈静、崔静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89,895,3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723%;反对7,221,4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73%;弃权33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4%。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8,576,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567%;反对7,221,4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577%;弃权33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56%。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8,986,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02%;反对6,890,7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96%;弃权23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2%。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8,822,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062%;反对6,890,7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980%;弃权23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5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黄国芳律师、苗丽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二〇二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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