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600875):持续关联交易的鉴证报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续关联交易的鉴证报告 2025年度 信会师报字[2026]第 ZG10498号 关于持续关联交易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6]第ZG10498号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业务约定书约定﹐我们对后附的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贵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以下统称为“贵集团”)截至 2025年12月 31日止年度实施的持续关联交易执行了程序。贵公司董事已告 知我们贵公司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止年度的年度报告将披露上述 持续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披露的持续关联交易” )。 董事的责任 贵公司董事负责确保持续关联交易披露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及确 保贵公司遵循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 所颁布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主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识别、记录、授权和报告所有持续关联交易有关的内部控制。 我们的独立性和质量管理 我们遵守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守则”)中的职业道德要求,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 1号——财务报表 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对公众利益实体审计的独立性要 求。守则以诚信、客观公正、专业胜任能力及勤勉尽责、保密以及 良好职业行为为基本原则。 本事务所执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1号——业务质量 管理》﹐该准则要求本事务所设计、实施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包 括与遵守职业道德要求、执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和法规要求相关的 政策与程序。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 14A.56条的规定,我们的责任是基于我们执行 的工作对披露的持续关联交易发表结论。我们应当报告我们是否注 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披露的持续关联交易: (一) 未获贵公司董事会批准; (二) 未在所有重大方面执行贵集团有关提供商品或服务交易的定价 政策; (三) 未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针对此类交易的相关协议进行;及 (四) 超过贵公司设定的年度交易金额上限。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号——历史财 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及参考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 《实务说明第 740号(修订)——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持续关联交 易的核数师函件》执行了鉴证业务。我们已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 为发表下述结论获取有限保证。 我们的鉴证工作包括主要针对财务和会计人员的询问﹐运用分析和 其他复核程序﹐以及采用抽样方法对交易实施测试等我们认为适当 的程序。由于我们的工作范围远小于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执行的审计的范围﹐我们无法保证会注意到所有在审计中可能发现 的重大事项。因此,我们不对披露的持续关联交易发表审计意见。 有限保证鉴证业务所实施程序的性质和时间较合理保证鉴证业务有 所不同,且范围较小。因此,有限保证鉴证业务的保证程度远低于 合理保证鉴证业务。 固有限制 鉴于关联人士和关联交易的性质﹐我们无法确定披露的持续关联交 易及贵集团的账簿和记录是否包括所有的持续关联交易。我们无法 量化上述固有限制对贵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持续关联交易的影响。 因此﹐我们的报告仅涉及贵集团已向我们披露的以及已体现在向我 们提供的账簿和记录中的持续关联交易。 结论 基于以上所述﹐对于披露的持续关联交易﹕ (一) 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披露的持续关联交易未获 贵公司董事会批准。 (二) 对于涉及贵集团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持续关联交易,我们没有注 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这些交易未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贵集 团的定价政策进行。 (三) 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披露的持续关联交易未在 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针对此类交易的相关协议进行。 (四) 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后附的每项持续关联交易 的总金额超过贵公司设定的年度金额上限。 报告的预期使用者和用途 本报告仅为协助贵公司董事会遵循主板上市规则第 14A.56条有关持 续关联交易的规定。本报告并非旨在且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我 们明确表示不就本报告对任何其他人士(包括联交所)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我们同意贵公司向香港联交所提交本报告副本而无需我们作出进一 步评论,除此之外本报告不得分发给任何其他人士。 (此页无正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2026年 3月 31日 附件: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止年度已披露持续关联交易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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