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利机械(301298):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时间:2026年04月01日 11:30:21 中财网
原标题:东利机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 栋401
主要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江禹
联系人孙琪、王艳玲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情况内容
发行人名称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1298.SZ
注册资本14,680.00万元
注册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前进东路29号
主要办公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前进东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王征
实际控制人王征,王佳杰,靳芳
联系人杜银婷
联系电话0312-5802962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2年5月25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6月6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2022年度报告于2023年3月31日披露 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3月29日披露 2024年度报告于2025年4月1日披露 2025年度报告于2026年4月1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尽职推荐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 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证券交易 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 答复,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 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 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 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情况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及时 事后审阅。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3年3月21日至3月22日、 2024年3月12日至3月13日、2025年3月29日至3月30日、 2026年3月18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核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
项目工作内容
 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 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3年3月21日、2024年3月13日、2025 年3月29日、2026年3月18日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进行了4次现场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制度》《募集 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情况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 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核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 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39,547.17万元,投 资于“年产2.5万吨轻质合金精密锻件项目”、“年产2.5万吨精密 传动部件智能制造项目”、“汽车悬架减振器智能制造项目”和“补 充流动资金”。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 入40,546.80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0元(含已结算利息), 对应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已于2025年办理完毕销户手续。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会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主要通过事前或事后审阅董事会和股 东会相关会议文件的形式,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 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 的决策情况。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意见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如下: 1、2022年6月20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其效益,降低公司财务成本,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综 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 资金事项无异议。 2、2022年6月20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 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东利机械本次使 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 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
项目工作内容
 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东利 机械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3、2022年6月20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及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 用闲置自有资金及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履行了 必要的审议程序。该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 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 益的情况。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及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2022年6月20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资金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 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影响募投项目 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资金事项。 5、2022年6月20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有助 于增加公司营运资金,有效利用超募资金,从而有利于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与 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会影响原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 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6、2022年12月1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网下发行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 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 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 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 保荐机构对东利机械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7、2022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及阿诺达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及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项目工作内容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预计事项为2023年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 需,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 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综上 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及阿诺达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无异 议。 8、2023年3月31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2022年度东利机械募集资金 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 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募集资 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东利机械2022年 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无异议。 9、2023年3月31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及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东利机械本 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 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保荐机构对东利 机械实施该事项无异议。 10、2023年3月31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东利机械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 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 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东利机械的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 运行情况。 11、2023年6月1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 股份上市流通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 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 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 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 构对东利机械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12、2023年8月22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
项目工作内容
 久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有 助于增加公司营运资金,有效利用超募资金,从而有利于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 与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会影响原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 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13、2023年8月22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调整募投项目部分设 备及项目延期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部分 设备及项目延期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 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 独立意见,该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 部分设备及项目延期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部分设备及项目延期的事项无 异议。 14、2024年1月23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拟与清华大学签署委 托开发合同暨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本次关联交易已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2、本次关联交 易是在公平合理、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价格的确 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交易 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无异议。 15、2024年1月23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本次关联交易为2024年公司日常经营 活动所需,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定价公允,不 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公司 的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无异议。
项目工作内容
 16、2024年3月29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使用自 有闲置资金及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 为:东利机械本次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及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 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 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及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本保荐机构对东利机械实施该事项无异议。 17、2024年3月29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东利机械严格执行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 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 托理财等情形;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东利机械不存在变更募 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 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东利机械在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 议。 18、2024年3月29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有 助于增加公司营运资金,有效利用超募资金,从而有利于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 与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会影响原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 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19、2024年3月29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东利机械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 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 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东利机械的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 运行情况。 20、2024年6月28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发 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已经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该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
项目工作内容
 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21、2024年12月17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2025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本次关联交易为2025年公司日常经 营活动所需,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定价公允, 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公 司的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预计无异议。 22、2025年4月1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东利机械严格执行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 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 托理财等情形;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东利机械不存在变更募 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 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东利机械在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 议。 23、2025年4月1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东利机械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 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 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东利机械的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 运行情况。 24、2025年4月1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使用自有 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东利机械本次使用 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 规定。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 —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保荐 机构对东利机械实施该事项无异议。 25、2025年6月3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 股份上市流通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 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 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 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
项目工作内容
 荐机构对东利机械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26、2025年7月16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对 全资子公司增资暨投资建设新项目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 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暨投资建设新项目事项已 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相关 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制度文件的规定,是公司综合考虑市场、行业环境的变化,根据 公司经营发展战略需要做出的审慎决定,本次调整将进一步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优化资源配置,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 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未 来发展的战略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 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暨 投资建设新项目的相关事项无异议。 27、2025年8月26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东利机械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 已经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保荐人对于东利机械在批准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无异议。 28、2025年12月17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2026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了同意的 审核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根据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 本次关联交易为2026年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关联交易遵循公 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定价公允,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荐 人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预计无异议。 29、2026年4月1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东利机械严格执行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 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东 利机械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 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东利机械在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
项目工作内容
 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30、2026年4月1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东利机械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 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 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东利机械董 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设及运行情况。 31、2026年4月1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2025年度证券与衍生 品投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2025年度,公司证券与衍生品 交易业务已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并制定了相关制度,认真落 实风险防范措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相关交易未超过审 批额度,未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保 荐机构对东利机械2025年度证券与衍生品投资情况无异议。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 人员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文件等)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 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9)其他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无。
2、其他重大事项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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