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航运(601083):锦江航运2025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锦江航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规定。审计委员会勤勉尽责,认真履职,为董事会提供决策建议,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现对审计委员会202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的基本情况 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取消监事会,并同步修订《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明确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等职权。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司顺利完成第二届董事会换届工作,并确定了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组成人员,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管一民先生(独立董事)、黄顺刚先生(独立董事)、姜丽丽女士(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管一民先生(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均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均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审计委员会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2025年公司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会议6次,全体委员均亲自出席了会议。会议就公司定期报告、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重要事项检查报告、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聘任公司财务总监、外部年报审计情况,就内部审计工作执行情况及计划进行监督及指导。会议召开情况如下:
(一)对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核意见及监督情况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认真审议了公司2024年年度、2025年第一季度、2025年半年度、2025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并同意将财务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通过召开专门会议、听取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的专题汇报,与会计师事务所定期沟通,充分获取公司业务、财务、行业发展等信息,重点关注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资金往来、重要资产、收入和成本费用等方面的重要会计事项,认为公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不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形,且公司也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报告的事项。 (二)外部审计机构的监督情况 1、对外部审计工作有效性的评估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规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年报审计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三次会议,对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讨论,并就审计阶段性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尽职尽责地进行审计,并确保按期出具审计报告。 2、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提出的建议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规定,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工作。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情况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经综合评估,审计委员会建议董事会继续聘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华永道事务所”)承担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 普华永道事务所是原经财政部、证监会审查批准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和上海市国资委规定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应资质条件。自聘任以来,审计委员会认为普华永道事务所在担任公司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及独立性,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审计工作。 (三)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情况 1、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高度重视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不断完善;认真审议公司2025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与2024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内部审计部门对于各季度内审工作的汇报,督促内部审计部门按计划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开展检查工作。2025年度,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规范,为公司合规治理和规范经营提供保障。 2、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检查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督导内部审计部门每半年对于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以及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2025年度未发现公司存在违规情况。 (四)对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估情况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指导内部审计部门持续推进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及经营业绩考核审计等专项自查工作;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全面评估。审计委员会审议了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了解了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情况,认为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并同意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5年度,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机构和治理制度,持续更新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合规性及有效性;公司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会、董事会运作规范,切实保障了公司与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内部控制工作运作有效,未发现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公司治理水平持续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 (五)审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每半年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持续强化自身专业素养,不断提升履职能力。一是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有关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新规的相关培训,切实了解合规履职方式;二是通过多渠道的现场工作方式,与公司管理层及职能部门保持定期沟通,及时掌握公司经营发展动态及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1、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忠实履行检查公司财务状况的职责,认真审核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检查公司财务情况,并审议普华永道事务所提交的审计报告,对公司经营风险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的财务报表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财务制度健全,经审计后的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审计机构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对公司其他监督事项的检查监督意见 审计委员会对报告期内公司的其他监督事项无异议。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未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四、总体评价 2025年,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履职积极主动、勤勉履职,平稳有序承接了《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责,确保了各项监督工作覆盖全面、成效显著,为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提升治理水平、实现合规稳健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监管要求及公司内部制度规定,全年规范召开会议,积极履行审核财务信息、监督内外部审计、监督评估内部控制等职责,有效保障了公司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推动了内外部审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促进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持续完善,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6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继续秉承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机构发挥重要作用,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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