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斯(002615):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6年04月01日 09:25:14 中财网
原标题:哈尔斯: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6-014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3月31日(周二)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3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31日9:15—15:00。

(3)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永康市哈尔斯路1号印象展厅3楼。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与主持人: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吕强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39人,代表股份220,734,3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03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6名,代表股份213,612,9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42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3人,代表股份7,121,3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3人,代表股份7,121,3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16%。

(3)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审议,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7,226,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50%;反对1,602,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23%;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513,0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4152%;反对1,602,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019%;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8%。

本议案关联股东吴子富先生、吴汝来先生、吴兴先生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量为1,900,00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7,232,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80%;反对1,595,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93%;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519,4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051%;反对1,595,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106%;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3%。

本议案关联股东吴子富先生、吴汝来先生、吴兴先生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量为1,900,00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17,232,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80%;反对1,59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87%;弃权7,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519,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065%;反对1,59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931%;弃权7,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4%。

本议案关联股东吴子富先生、吴汝来先生、吴兴先生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量为1,900,00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17,242,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24%;反对1,58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49%;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529,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6420%;反对1,58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751%;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8%。

本议案关联股东吴子富先生、吴汝来先生、吴兴先生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量为1,900,000股。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7,242,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24%;反对1,58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49%;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529,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6420%;反对1,58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751%;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8%。

本议案关联股东吴子富先生、吴汝来先生、吴兴先生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量为1,900,000股。

6、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7,240,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18%;反对1,58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49%;弃权7,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527,9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6245%;反对1,58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751%;弃权7,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4%。

本议案关联股东吴子富先生、吴汝来先生、吴兴先生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量为1,900,000股。

7、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和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9,147,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11%;反对1,57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57%;弃权7,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534,4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7157%;反对1,57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839%;弃权7,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8、审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19,139,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76%;反对1,588,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97%;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526,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6090%;反对1,588,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081%;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文豪、周良。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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