觅睿科技(92003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觅睿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对觅睿科技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4号——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觅睿科技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日常性关联交易 (一) 预计情况 单位:元
1、杭州华宇智迅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楚天路91号1号楼2楼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郁华炜 注册资本:柒佰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5年06月04日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家用电器研发;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造;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网络设备制造;网络设备销售;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移动通信设备制造;移动通信设备销售;显示器件制造;显示器件销售;智能家庭网关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金属切削加工服务;家用电器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交易内容:2026年预计加工费及水电费2,400万元。 关联关系:杭州华宇智迅科技有限公司系郁华炜与其父郁焕根控制的公司,因郁华炜系公司前员工且通过持有睿觅投资0.52%的财产份额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该公司报告期内与公司存在交易,出于谨慎性考虑,将该公司比照关联方披露。 履约能力: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履约能力,不存在履约风险。 (三)审议情况 1、决策与审议程序 2026年3月3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一次会议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6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预计关联交易额度为2,400万元,未超过3,000万元,因此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2、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 (四)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1、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商业原则,交易价格参考市场价确定,定价公允合理,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公司独立性没有因关联交易受到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定价公允性 公司关联交易均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遵循市场定价原则,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不存在影响公司的经营独立性,不存在构成对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依赖,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公司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对公司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交易协议的签署情况及主要内容 公司在预计金额范围内,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签署相关协议。定价依据为参考市场价并与合同签署方协商确定。 (六)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华宇智迅的关联采购主要系委托其进行智能网络摄像机的加工生产,公司具有严格的外协厂商选择标准,通常综合考虑外协厂商的技术水平、产品品质、响应速度、供货时效、成本优势、环境保护等因素,根据外协厂商的不同优势,有针对性的选择合作外协厂商。报告期内,公司与华宇智迅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或关联方侵占公司利益等情况。 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七)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本次预计2026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上述日常性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合理定价,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预计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依据公司章程履行了相应审议程序。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二、房屋租赁的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关联交易概述 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发展需求,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向杭州华宇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健身”)租赁其位于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临)楚天路91号的厂房用于生产经营、办公及仓储,并接受其提供的物业服务。 本次交易年度金额(含租金和物业费)预计不超过 350万元(含税),最终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2、决策与审议程序 2026年 3月 3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6年第一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房屋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预计关联交易额度为 350万元,未超过 3,000万元,因此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3、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名称:杭州华宇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临)楚天路 91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03年 4月 22日 法定代表人(如适用):郁焕根 实际控制人:郁焕根、郁华炜 注册资本:10,800,000元 实缴资本:10,800,000元 主营业务:制造、加工:健身器材、体育用品、垃圾桶、环卫设施、五金机械配件;服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凭有效服务许可证经营),物业管理;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关联关系:华宇健身系郁华炜与其父郁焕根控制的公司,因郁华炜系公司前员工且通过持有睿觅投资 0.52%的财产份额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该公司报告期内与公司存在交易,出于谨慎性考虑,将该公司比照关联方披露。 财务状况: 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资产总额 3,349.52万元,净资产 727.33万元,营业收入 424.22万元,净利润 42.25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履约能力分析:华宇健身为交易标的合法权利人,具备按期交付房屋的履约能力,可保障租赁事宜顺利执行。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名称:房屋 (2)交易标的类别:固定资产 (3)交易标的所在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临)楚天路91号 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披露 公司承租资产为关联方自有房产。 2、关联交易标的资产权属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产权清晰,标的房屋存在银行抵押登记情形,不存在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亦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出租方为标的房屋合法所有权人,具备合法出租资质,已就抵押情况充分告知,租赁关系设立及履行不会因抵押事项受到不利影响,房屋及附属设施符合安全使用标准,可满足承租方约定租赁用途。 交易标的存在银行抵押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抵押人(出租方):杭州华宇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抵押权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马湖支行 抵押登记日期:2023年10月31日 最高债权额:8,549万元 抵押贷款期限:2023年10月20日至2031年12月31日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1、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商业原则,交易价格参考市场价确定,定价公允合理,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公司独立性没有因关联交易受到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公司关联交易均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遵循市场定价原则,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不存在影响公司的经营独立性,不存在构成对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依赖,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公司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对公司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与上述关联方签订租赁相关协议,涉及房屋位置、面积、租赁期限、租金等内容,具体协议条款以实际签订为准。 (六)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因日常经营需要向杭州华宇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租赁其位于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临)楚天路 91号用于生产经营、办公及仓储,公司租赁的房产租金参考市场价确定,定价公允。 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七)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本次预计关联租赁交易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上述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合理定价,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预计关联交易事项依据公司章程履行了相应审议程序。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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