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凯莱英(002821):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时间:2026年03月31日 00:46:23 中财网
原标题:凯莱英: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和稳定的分红决策与监督机制,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增加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性和可持续性,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致力于可持续发展,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结合公司目前及未来的发展战略、盈利规模、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分配方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最低分红比例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每一会计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一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拟采用股票方式分配利润时,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同时进行现金方式的利润分配:1、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或者购买资产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公司可以实施中期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快速增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等提出合理的分红预案,由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董事会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三)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收益情况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五)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规划。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整规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董事会需确保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确保其提议修改后的规划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在规划执行期内,如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国家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等其他影响利润分配政策的重要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提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事项进行审议。

六、规划其他事宜
(一)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如有其他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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