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青岛双星(000599):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3月31日 00:26:12 中财网

原标题:青岛双星: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书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8号青岛中心大厦A座43、45层
电话:0532-55769166 传真:0532-55769155
邮编:266071
目录
目录...............................................................................................................................1
释义...............................................................................................................................2
声明...............................................................................................................................5
正文...............................................................................................................................7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7
二、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履行的程序..................................................................15三、本次收购的方式及内容..............................................................................17
四、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45五、本次收购将构成《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46六、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47
七、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49八、收购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52九、《收购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53十、结论意见......................................................................................................53
释义

青岛双星、发行人、 公司、上市公司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双星集团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城投创投青岛城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双星集团、城投创投
叁伍玖公司青岛叁伍玖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国信资本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双星投资青岛双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国信创投青岛国信创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双星集团、城投创投、国信资本、双星投资及国信创投
业绩承诺方双星集团、城投创投、双星投资
星投基金青岛星投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星微国际青岛星微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星投基金及星微国际
星微韩国星微韩国株式会社,英文名称为:XINGWEIKOREACOMPANY LIMITED
锦湖轮胎、目标公司锦湖轮胎株式会社,英文名称为:KUMHOTIRECO.,INC.,于 韩国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为073240.KS
标的资产交易对方持有的星投基金全部财产份额及星微国际0.0285%的 股权
城投集团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华青发展华青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国信集团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城投城金青岛城投城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国信金融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国信产融青岛国信产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星冠投资青岛星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双星资本青岛双星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海琅国际海琅国际创投(青岛)有限公司
伊克斯达伊克斯达(青岛)控股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本次收购青岛双星向双星集团、城投创投、国信资本发行股份,并通过 其全资子公司叁伍玖公司向双星投资、国信创投支付现金,购 买星投基金全部财产份额及星微国际0.0285%的股权,同时青岛 双星向包括双星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
  集配套资金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本次 重组青岛双星向双星集团、城投创投、国信资本发行股份,并通过 其全资子公司叁伍玖公司向双星投资、国信创投支付现金,购 买星投基金全部财产份额及星微国际0.0285%的股权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 套资金、本次募集配 套资金、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青岛双星向包括双星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 份募集配套资金
《收购报告书》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过渡期间自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起至交割日(含当日)的期间
评估基准日2023年12月31日,加期评估基准日2024年6月30日、2025 年6月30日
定价基准日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 议公告日,即2024年4月9日
交割日完成标的资产转让至上市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
《评估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青岛星投股权投资基金 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 同华评报字(2024)第040670号)、《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青岛星微国际投资有限 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同华评报字 (2024)第040671号)、《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青岛星投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 合伙)合伙人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同华评报 字(2025)第041669号)、《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青岛星微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股东 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同华评报字(2025)第 041670号)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协议》上市公司、叁伍玖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关于青岛双星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 充协议》上市公司、叁伍玖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关于青岛双星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股份认购协议》上市公司与双星集团签署的《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之附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业绩承诺补偿协 议》上市公司、叁伍玖公司与业绩承诺方签署的《关于青岛双星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补偿协 议》
《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之补充协议》上市公司、叁伍玖公司与业绩承诺方签署的《关于青岛双星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之补充协议》
《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之补充协议之二》上市公司、叁伍玖公司与业绩承诺方签署的《关于青岛双星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之补充协议之二》
《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之补充协议之三》上市公司、叁伍玖公司与业绩承诺方签署的《关于青岛双星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之补充协议之三》
《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之补充协议之四》上市公司、叁伍玖公司与业绩承诺方签署的《关于青岛双星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之补充协议之四》
《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之补充协议之五》上市公司、叁伍玖公司与业绩承诺方签署的《关于青岛双星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之补充协议之五》
《公司章程》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不时修订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不时修订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不时修订
《准则第1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 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登记结算 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市国资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书《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11F20240118号
致: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城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星集团”)、青岛城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创投”、与双星集团合称“收购人”)的委托,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本次收购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收购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收购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内容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四、对于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本所依赖公司的相关陈述及境外专业机构的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并不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五、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六、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蓝丰生化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许可,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正文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1、双星集团
根据双星集团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双星集团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76098R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两河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柴永森
注册资本16,341.46万元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自 营进出口业务;轮胎、橡胶制品、橡胶和化工原料(不含危险 品)、工业机器人、机械装备、工模器具的生产和销售;废旧 橡塑绿色生态循环利用整体解决方案及副产物的生产和销售; 人工智能及智能制造整体解决方案、汽车后市场和工业后市场 的模式创新(公司住所青岛市黄岛区两河路666号禁止生产)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成立日期1980-09-12
营业期限1980-09-12至无固定期限
根据现行有效的《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及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双星集团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2,419.5076.00
2青岛星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451.2215.00
3青岛西海岸新区融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735.374.50
4山东省鑫诚恒业集团有限公司735.374.50
合计16,341.46100.00 
注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双星集团引入的战略投资方启迪科技城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支付完毕交易对价款,该战略投资方原拟增资及35%
受让的 股权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双星集团对其执行了股东“失权”制度并通过法院的失权判决得到确认,启迪科技城集团有限公司因此丧失其增资认缴但未能实缴的股权(对应认缴注册资本3,094.50万元,对应认缴出资款金额为57,616.10万元),双星集团通过股东会决议进一步将启迪科技城集团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调整为16.06%。

根据双星集团的说明及其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双星集团系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未发生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2、城投创投
根据城投创投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城投创投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青岛城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PKUUX71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富春江路115号408N
法定代表人宁鲁峰
注册资本1,447,534.834728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企业总部管理;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9-04-19
营业期限2019-04-19至无固定期限
根据现行有效的《青岛城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章程》及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城投创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447534.834728100
合计1447534.834728100 
根据城投创投的说明及其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城投创投系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未发生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收购人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1
、双星集团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双星集团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城投集团与星冠投资分别于2020年7月16日、2021年6月8日、2022年 7月11日以及2023年7月11日、2024年7月11日就其一致行动安排签署了《协 议》,约定星冠投资与城投集团在双星集团股东会层面保持一致行动。根据双方 于2025年7月11日签署的《协议》,协议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前1个月, 双方根据需要另行续签该协议。 2 、城投创投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城投创投的股权控制关系如 下图所示:(三)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双星集团、城投创投的控股股东均为城投集团。

根据城投集团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城投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75264354K
住所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121号甲
法定代表人李蔚
注册资本690,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城市旧城改造及交通建设;土地整理与开发;市政设施建设与 运营;政府房产项目的投资开发;现代服务业的投资与运营; 经政府批准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以外的其他投资与经营活 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成立日期2008-05-23
营业期限2008-05-23至无固定期限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双星集团、城投创投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青岛市国资委。

(四)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1、双星集团直接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双星集团直接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企业名称注册资本 (万元)直接持股比例主营业务
1青岛双星材料采购有限公司100.0080.00%材料采购
2青岛双星资本投资有限公司2,000.0070.00%股权投资
3青岛轮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1,000.0060.42%工业产品研发设计
4海琅国际创投(青岛)有限公司5,000.00100.00%房屋土地管理
5青岛双星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0.0090.00%物业服务
6青岛海琅控股有限公司3,000.00100.00%股权投资
7伊克斯达(青岛)控股有限公司3,333.3360.00%股权投资
2、城投创投直接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城投创投直接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出资 额(万元)直接持股/出资 比例主营业务
1青岛城投循环股权投资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700.0066.67%投资管理
2青岛城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000.00100.00%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
序号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出资 额(万元)直接持股/出资 比例主营业务
3青岛城投深空股权投资基金中心 (有限合伙)99,900.0098.77%私募股权投资
4青岛海丝泉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1,000.0036.00%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
3、收购人控股股东城投集团直接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青岛双星、城投创投外,城投集团直接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出 资额(万元)直接持股比例主营业务
1青岛城投新能源集团 有限公司135,713.00100.00%“风光储氢”等新能源项目的投 资、运营管理
2青岛城投城金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550,000.00100.00%供应链金融和科技金融业务
3青岛城投国际发展集 团有限公司55,000.00100.00%集团贸易业务和境外投融资平台
4青岛城投产业园投资 发展集团有限公司12,921.00100.00%产业园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 理
5青岛城投城市更新集 团有限公司100,000.00100.00%市级和重点区域城市更新(包括低 效片区开发建设、旧城旧村改造建 设等)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
6青岛交通发展集团有 限公司100,000.00100.00%高速公路运营、建设管理、施工 公路养护、监理、建材供应、交通 资源开发等上下游产业链。
7青岛官路水库开发建 设有限公司291,500.0068.61%水务资源整合运营
8青岛城投产城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20,000.00100.00%产城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9青岛城投地产投资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50,000.00100.00%地产项目的投资建设开发
10青岛城投商业资产运 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201,000.00100.00%商业物业资产的统筹运营管理
11青岛城投数字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5,000.00100.00%大数据中心、建筑产业互联网等业 务的投资建设培育
(五)收购人最近五年未受到处罚和涉及诉讼、仲裁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公开检索,截至查询日,收购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1、双星集团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双星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住 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1柴永森董事长中国青岛市
2张军华副董事长、 总裁中国青岛市
3马晓伟董事中国北京市
4姜岩董事中国青岛市
5何佳芮董事中国青岛市
6管恩军董事中国青岛市
7宁鲁峰董事中国青岛市
8周士峰副总裁中国青岛市
9辛平首席财务官中国青岛市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提供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截至查询日,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均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2、城投创投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城投创投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住 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1宁鲁峰董事长、总经理中国青岛市
2信佰慧董事中国青岛市
3宋文军董事中国青岛市
4刘家良副总经理中国青岛市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提供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截至查询日,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均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如下: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市公司青岛双星外,双星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城投集团控制锦湖轮胎45.00%的股权。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城投集团直接持有青农商行(002958.SZ)502,730,500股,占其9.05%的股权。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城投集团通过控制华青发展、华青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间接合计持有青岛控股(00499.HK)68,924.33万股,控制其69.02%股权。

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城投创投通过其持有69.08%财产份额的青岛海丝创新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新巨丰(301296.SZ)42,031,407 10.00%
股,占其 的股权。

(八)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双星集团、城投创投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收购人控股股东城投集团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资本 (万元)经营范围持股比例
1青岛农村 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555,555.56吸收本外币公众存款;发放本外币短期、中期和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 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本外币同业拆借;从 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9.05%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资本 (万元)经营范围持股比例
   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汇款;买卖、代理买卖外 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外汇资信调查、咨 询和见证业务;基金销售;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 
2青岛汇泉 民间资本 管理有限 公司150,000.00在批准区域内针对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 债权投资、短期财务性投资、投资咨询、受托资 产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不良资产收购处置、资 产证券化等服务。100.00%
3青岛城投 金控商业 保理有限 公司20,000.00保理融资;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应收账款 催收;非商业性坏账担保;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 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通过全资子 公司城投城 金持股 100.00%
4青岛城乡 建设小额 贷款有限 公司100,000.00在山东省区域内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开展小企业 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金融办批准文件有 效期限许可证为准)。股权投资(总投资额不超 过注册资本的30%);委托贷款;不良资产处置 收购;金融产品代理销售(应取得相应资质)通过全资子 公司城投城 金持股 100.00%
5青岛城乡 建设融资 租赁有限 公司39,615.09 (单位:万 美元)许可项目:融资租赁业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 销售。通过全资子 公司城投城 金持股 12.66%;通过 全资子公司 华青发展持 股84.31%
6上海青投 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118,203.91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 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 和担保;从事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通过孙公司 青岛城乡建 设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持 股100%
(九)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及一致行动安排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因此,由于双星集团和城投创投同属于城投集团控制,二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十)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双星集团和城投创投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下列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双星集团和城投创投为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未发生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进行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履行的程序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的目的如下:
“1、解决同业竞争,践行资本市场承诺
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将成为青岛双星的控股子公司,目标公司与青岛双星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得以解决,双星集团作出的关于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承诺得到切实履行,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2
、发挥协同优势,打造行业领先上市公司
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将成为青岛双星的控股子公司。青岛双星将成为从事轮胎研发、生产及销售的全球化专业平台,并进一步发挥与目标公司的协同效应,实现优势互补,打造行业领先上市公司。

3、注入优质资产,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规模及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将成为青岛双星的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资产规模及盈利能力,进一步拓展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空间,提升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上市公司及股东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

(二)收购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者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出具的说明,上市公司拟采用询价方式向包括双星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80,000万元,不超过本次重组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其中,双星集团拟认购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为不低于5,000万元且不超过20,000万元,除上述认购募集配套资金外,收购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青岛双星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情形。

(三)本次收购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收购已履行的相关程序如下:1、本次交易已经青岛双星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已履行交易对方所必需的全部内部授权或批准;
3、本次交易已就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完成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单位的备案;
4、本次交易已取得青岛市国资委批准;
5、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已经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6
、本次交易涉及的反垄断事项已获越南国家竞争委员会无条件批准;7、本次交易涉及的反垄断事项已获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执二审查决定〔2025〕57号);
8、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已经深交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26年第2次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议会议审核通过;
9、本次交易相关事项,中国证监会已下发《关于同意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同意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注册申请。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收购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

三、本次收购的方式及内容
(一)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及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股份发行价格,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影响,本次重组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重组前 本次重组后 
 持股数量 (万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 (万股)持股比例
双星集团26,464.4232.40%80,438.2835.45%
国信金融4,416.485.41%4,416.481.95%
国信资本2,894.413.54%52,678.1823.21%
城投创投--41,486.4718.28%
其他股东47,900.5958.65%47,900.5921.11%
合计81,675.90100.00%226,920.01100.00%
本次重组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双星集团,实际控制人为青岛市国资委。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双星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青岛市国资委,本次重组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

(二)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方案包括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其中,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条件,但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或是否足额募集均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向双星集团、城投创投、国信资本发行股份,并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叁伍玖公司向双星投资、国信创投支付现金,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星投基金全部财产份额及双星集团持有的星微国际0.0285%的股权。

本次重组前,星投基金持有星微国际99.9715%的股权,星微国际通过全资子公司星微韩国持有锦湖轮胎45%的股份并控股锦湖轮胎。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直接和间接持有星投基金全部财产份额及星微国际100%股权,从而间接持有锦湖轮胎45%的股份并控股锦湖轮胎。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以2023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星投基金合伙人全部权益的评估值为492,518.30万元,星微国际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为493,011.05万元。经交易各方协商,最终确定本次重组交易对价合计为4,926,588,081.49元。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支付本次重组交易对价,其中以发行股份支付对价4,923,775,298.51元,占本次重组交易对价的99.94%;以现金支付对价2,812,782.98元,占本次重组交易对价的0.06%。

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支付对价的金额和方式具体如下:

序号交易对方交易对价(元)支付方式  
   股份对价(元)股份数量(股)现金对价(元)
1双星集团1,829,714,019.241,829,714,019.24539,738,648
2城投创投1,406,391,490.581,406,391,490.58414,864,746
3国信资本1,687,669,788.691,687,669,788.69497,837,695
4双星投资1,406,391.491,406,391.49
5国信创投1,406,391.491,406,391.49
合计4,926,588,081.494,923,775,298.511,452,441,0892,812,782.98 
2、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拟采用询价方式向包括双星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80,000万元,不超过本次重组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其中,双星集团拟认购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为不低于5,000万元且不超过20,000万元。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股份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股份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

(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与签订时间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24年4月8日正式签署:
甲方(一):青岛双星
甲方(二):叁伍玖公司
乙方(一):双星集团
乙方(二):城投创投
乙方(三):国信资本
乙方(四):双星投资
乙方(五):国信创投
上述任何一方当事人单称时为“一方”,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乙方(一)至乙方(五)合称为“乙方”,甲方与乙方合称为“各方”。

2、本次重组方案
(1)甲方同意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作为对价支付方式向乙方购买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乙方同意向甲方转让其持有的标的资产,并同意接受甲方向其发行的股份和支付的现金作为对价,具体包括:
1)甲方(一)以发行股份作为对价支付方式向乙方(一)、乙方(二)及乙方(三)购买其分别持有星投基金37.1216%、28.5551%、34.2661%的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
2)甲方(二)以支付现金作为对价支付方式向乙方(四)及乙方(五)购0.0286%
买其各自持有的星投基金 的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
3)甲方(一)以发行股份作为对价支付方式向乙方(一)购买其持有的星微国际0.0285%的股权。

(2)各方同意,标的资产的转让对价由各方根据评估机构出具并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单位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协商确定,评估基准日为2023年12月31日。

(3)标的资产的转让对价以及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两种对价支付方式分别对应的对价金额,由各方签署补充协议予以确认。

(4)甲方就购买标的资产而需向乙方发行的股份数量依据本协议约定的公式、标的资产的转让对价和发行价格计算,并由各方签署补充协议予以确认。

(5)各方确认,在甲方(一)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一)、乙方(二)和乙方(三)发行股份并将所发行股份登记于其各自名下时,甲方(一)即应被视为已经完全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的股份方式对价的支付义务;在甲方(二)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四)和乙方(五)指定银行账户汇付现金对价后,甲方(二)即应被视为已经完全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的现金方式对价的支付义务。

(6)各方确认,在乙方依本协议的约定完成星投基金的财产份额、合伙人工商变更以及星微国际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之时,乙方即应被视为已经完全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资产转让义务。

3、本次发行方案
(1)青岛双星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本次发行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乙方(一)、乙方(二)和乙方(三)。

(2)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青岛双星审议本次重组相关议案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按照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青岛双星股份的交易均价的80%且不低于青岛双星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青岛双星股东的每股净资产的原则,经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为3.39元/股。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如下:(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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