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简称“《保荐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
| 督导事项 | 实施情况 |
|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
作计划 |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
导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
的工作计划。 |
|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
续督导协 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保荐机构已与超颖电子签订保荐协议,该协
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务。 |
|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职调查 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2025年度持续 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
通、定期或不 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
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
|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02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按有关
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或违背承
诺事项。 |
|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
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
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 | 202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
| 督导事项 | 实施情况 |
| 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
|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
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202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遵守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切实履行所
做出的各项承诺。 |
|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等 | 已督导公司依照最新要求健全、完善并严格执
行公司治理制度。 |
|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与规则等 | 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
制度,保证相关制度的有效执行。 |
|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信息披
露制度,具体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
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超颖电
子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审阅,上市
公司给予了密切配合。 |
| 11、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
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
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202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事项。 |
| 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等
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
| 1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 202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超颖电子未发生该
等情况。 |
| 督导事项 | 实施情况 |
|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
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
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
| 14、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
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
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
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
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
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持续
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
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202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超颖电子未发生该
等情况。 |
| 15、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质量 | 保荐机构已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
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
查工作质量。保荐机构于2025年12月8日
至12月11日、2025年12月24日对公司
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25年12月30日
出具《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
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持续
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
| 16、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
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
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
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
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
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
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
情形 | 202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超颖电子未发生该
等情况。 |
| 17、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
市公司资源的制度 | 202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超颖电子有效执行
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
上市公司资源的制度,未发生该等事项。 |
| 18、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承诺事项 | 202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超颖电
子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
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进行了持续
关注,并出具了关于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
| 督导事项 | 实施情况 |
| 19、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
项,并发表意见 | 202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违规为
他人提供担保的事项。 |
202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实际使用的相关报告等,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已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