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航天工程(603698):航天工程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代码:603698 公司简称:航天工程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重要提示 1、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5元(含税);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53,599万股,以此计算拟派发现金红利40,199,250.00元(含税)。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此外,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分红上限的前提下制定并实施具体的2025年度中期分红方案。2025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3,599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9,479,450.00元(含税)。公司已于2025年9月10日刊登《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并于2025年9月18日实施完成该项分配方案(在实施红利派发时,因每股派发现金红利四舍五入因素相应调整派发红利总额,实际派发现金红利29,479,450.62元)。 综上,2025年度公司预计派发现金分红总额为69,678,700.62元人民币(含税),占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2.18%。 截至报告期末,母公司存在未弥补亏损的相关情况及其对公司分红等事项的影响□适用√不适用
公司是我国煤气化工程领域中既拥有核心专利技术,又拥有工程设计、设备成套供应及工程总承包能力的专业化工程公司,致力于为业主提供可靠、高效的煤气化项目整体技术解决方案和工程建设服务。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以航天粉煤加压气化技术为核心,专业从事煤气化技术及关键设备的研发、工程设计、技术服务、设备成套供应及工程总承包。公司拥有的航天粉煤加压气化技术及其关键装备能够实现煤炭的清洁、高效利用,可以广泛应用于煤制甲醇、煤制合成氨以及煤制天然气、煤制油、煤制烯烃、煤制乙二醇、煤制氢等领域。公司坚持技术创新,加大对重点领域、关键共性、前沿引领等技术的创新力度,紧跟国家重大项目、行业发展趋势,积极在环保运营、绿氢技术等低碳产业开展战略转型布局,扎实推进技术研发、工程项目、运营管理的绿色低碳、节能环保发展,始终践行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履行航天产业报国职责和使命,争做绿色低碳科技创新的引领者。 报告期内,现代煤化工板块:成功中标榆化二期煤气化装置EPC总承包项目;实现了54个项目117台套气化装置的长周期安全稳定运行,最长纪录达762天,远超行业平均水平;成功召开客户大会,发布2000吨级半废锅航天炉连续稳定运行重大成果。 高端装备板块:航征机械获评北京市绿色工厂;连续三年营业收入超3亿元,全年研发投入2,801万元;攻克高压气基竖炉高温旋转下料阀、密封阀等核心技术,确保项目阀门的保质高效交付;拓展海关联盟EAC、SIL3、API等认证产品范围,成功进入核电和精细化工领域。
□适用 √不适用 4、股东情况 4.1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情况 单位:股
√适用 □不适用 4.4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情况 □适用√不适用 5、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不适用 第三节重要事项 1、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025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2.17亿元,较上年增长23.67%,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7亿元,较上年增长14.43%。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92.96亿元,较上年末增长9.0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34.73亿元,较上年末增长2.14%。 2、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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