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石大胜华(603026):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石大胜华202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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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3月31日 00:32:1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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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石大胜华: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石大胜华202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 保荐机构 |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
有限责任公司 | 上市公司简称 | 石大胜华 |
| 保荐代表人 | 刘智博、彭奕洪 | 上市公司代码 | 603026.SH |
| 报告年度 | 2025年度 | 报告日期 | 2026年3月30日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 1288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 号)核准,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石大胜华”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21,014股,每股发行价格为33.3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999,999,976.3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82,169,508.71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8月1日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向特A
定对象发行 股股票项目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G12714号)。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保荐机构”)作为
石大胜华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在2025年持续督导工作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或督导情况 |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
作计划 | 保荐人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
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持续督导
工作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 保荐人已与石大胜华签订《承销暨保 |
| |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荐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
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已报上海
证券交易所备案 |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保荐人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
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
了解石大胜华经营情况,对石大胜华
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石大胜华未发生
按有关规定需保荐人公开发表声明的
违法违规事项 |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
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
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
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
等 |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石大胜华及相关
当事人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
事项 |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督导石大
胜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诺 |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督导石大
胜华依照相关规定健全并严格执行公
司治理制度,督导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遵守行为规范 |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
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
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
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石大胜
华内控制度进行了核查,石大胜华的
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
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督导石大
胜华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
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有充分
理由确信石大胜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
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
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
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 |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石大胜
华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
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
形 |
| |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
| 11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措施予以纠正 |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石大胜华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
函的情况 |
| 12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石大胜华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
承诺的情况 |
| 13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
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
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
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经保荐人核查,
石大胜华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
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
| 14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
《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
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
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
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
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
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
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
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石大胜华不存在
前述情况 |
| 15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质量 | 保荐人已制定现场检查的工作计划,
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
| 16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
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
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
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
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交
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
他事项 |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石大胜华不存在
需要进行专项现场检查的情形 |
| 17 | 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
市公司资源的制度 | 已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
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制度 |
| 18 | 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 | 已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 |
| |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
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
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
| 19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承诺事项 |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募
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
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进行
了持续关注,并出具了关于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
| 20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
项,并发表意见 |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对外
担保情况,保荐人将持续关注公司为
他人提供担保的事项 |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对
石大胜华自本次发行证券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出具日之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石大胜华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
石大胜华在202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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