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濮阳惠成(300481):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时间:2026年03月28日 01:04:49 中财网
原标题:濮阳惠成: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10号》等文件的指示精神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盈利情况、发展战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细化利润分配规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第二条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且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况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应当根据当年盈利状况和持续经营的需要,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落实推动一年多次分红,给予公司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者股票股利分配政策。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1.当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分红无需审计);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

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系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当公司发生以下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报告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其他不适宜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及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80%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第四条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董事会将结合公司当年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状况等因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制订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股东会应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若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在相应的董事会会议上,该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需经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董事会需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该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提交公司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条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六条规划的其他事宜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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