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中润光学(688307):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时间:2026年03月28日 00:16:31 中财网
原标题:中润光学: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健全利润分配制度,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文件规定和《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或“股东回报规划”)。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本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及可持续经营情况,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从现实与长远两个方面综合考虑股东利益,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和机制。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1、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保持现金分红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以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利益,不得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为宗旨,坚持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利润分配。

3、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5、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来三年(2026-2028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定
1、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下同)。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情形: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对外投资或其他交易事项的累计支出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按孰高原则确认)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对外投资或其他交易事项的累计支出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按孰高原则确认)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和比例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存在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可根据当年实际经营情况、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且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因素,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实施股票股利分配。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提供便利。

4、公司满足前述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论证,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股东会审议期间,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等表决渠道,并通过多种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充分听取其意见与诉求,及时回应其所关注的问题。

七、信息披露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现金分红政策的合规性、程序的完备性以及中小股东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八、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及调整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结合公司实际发展情况,并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对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适当评估与必要修订,制定下一周期的股东回报规划,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二)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对本规划进行调整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九、附则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三)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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